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开具管理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地税稽[2004]5号 2004-08-09 税屋提示——依据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2013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自2014年07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对个人未通过房屋中介机构而进行二手房买卖的,购房者可携带买卖合同、本人身份证、每次付款的原始凭证、商品住宅产权证或收件收据等资料,到房屋所在地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四个试行区分局)或《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经审核无误后,税务机关应汇总开具《上海市房地产销售统一发票》或《上海市商业统一发票》,开票日期为购房者根据购房合同第一次支付房款的凭证记载日期,并注明每次支付房款的金额和日期。 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04年8月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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