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协作的通知 桂地税发[2010]49号 2010-4-26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规范土地税收管理,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充分发挥税收的调控作用,加强土地的节约和集约利用,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实行综合治税加强地方税源监控的若干意见》(桂政发[2009]1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完善机制。各级地税和国土资源部门领导要高度重视政务协作,加强组织领导,把建立和完善地税部门与国土资源部门协作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要及时成立领导机构,构建联席会议机制,明确双方责任义务,拓宽信息交换渠道,加大人力物力投入,建立考评奖惩制度,形成合力拓展协作的深度和广度。 二、正确执行税收政策。地税部门在核定耕地占用税、契税计税依据时,必须严格执行耕地占用税、契税政策。土地契税的纳税人为承受土地权属转移的单位和个人。凡属土地使用权出让的,除国有土地划拨转出让按土地出让金征收契税以外,其他一律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税依据,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凡属土地使用权转让的,以双方签定的土地转让合同金额为计税依据;合同金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依据《征管法》参照市场价核定。 三、严格执行“先税后证”措施。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地税部门出具耕地占用税、契税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凡未出具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的,一律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或建设用地批准书。 四、及时沟通、交换信息。 (一)国土资源部门在下达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时,在15个工作日内将计划涉及的土地类型、面积、用地单位等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对年度内临时增加的土地利用计划,如自治区、设区的市、县(市、区)各层面重大项目的用地情况,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 (二)国土资源部门应在每月15日前将土地权属登记变更的有关信息及相关农用土地转用审批文件、批准用地文件、土地出让面积和单价、土地勘测定界图等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每年3月31日前将基准地价和查处的擅自转让土地、擅自开采矿产、擅自整治滩涂等信息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 (三)国土资源部门在每年1月31日前,将上年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采矿登记审批情况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同时,支特地税部门进一步加强对资源税的税源控管和税款的扣缴工作,有效防止资源税的流失,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四)地税部门对己办理完税手续但未办理土地登记手续的,以及在日常征管中发现的纳税人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等各项违法用地行为应及时告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 五、完善土地税源数据库。地税部门要充分运用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地籍调查和土地变更登记信息,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进一步完善土地税源数据库。各级地税部门要主动加强与国土资源部门的工作联系,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配合下做好土地税收缴纳的清查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每半年将现有土地登记信息(土地使用人、单位代码或身份证号码、土地证号码、座落地、土地使用权类型、用途、使用权终止日期、使用权面积等)资料提供给同级地税部门。地税部门要充分利用这些资料,进行数据比对,确定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土地面积与土地登记资料记载面积及实际占用的应税土地面积是否一致,核实税源;要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科技手段,切实做好土地税收缴纳情况的清查工作。要通过税源清查工作,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情况,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 六、因地制宜,创造条件方便纳税人。各级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应积极协商,创造条件,在土地登记、审批、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设立税收征收窗口。 七、注意保密。对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土地登记资料,各级地税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保密。 八、加大宣传力度。各地地税机关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土地税收政策,增强纳税人纳税意识。要将土地税收政策在土地交易场所、土地储备机构广为宣传,并告知纳税人办理完税手续的程序及必备资料。 九、各级地税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实际,共同协商研究制定贯彻落实本通知的具体办法。 十、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国土资源厅报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 二0一0年四月二十六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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