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2]041号 2002-03-08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免、抵、退”税申报时间、申报资料要求以及申报表样仍按苏国税发[2001]324号的规定执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申报一律实行电子化申报。在执行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向省局(进出口处)反映。 二、《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统计月报表》请按照本通知所附的格式在每月6日前上报省局(进出口处)。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2年3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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