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8]159号 2008-4-17 税屋提示——
1.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8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 全文失效或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3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消费税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1、申报表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根据附件式样自行印制(附件1中的附4《卷烟销售明细表》电子表样请自省局FTP服务器“/DOWN/流转税/消费税”下载)。 2、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资料完整性、逻辑性的审核,并做好对纳税人填报报表的辅导工作,对填报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3、[条款废止]使用消费税电子申报软件的地区,请按消费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资料的要求,做好电子申报软件的修改、升级准备工作。具体上线时间,省局另行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4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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