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0]109号 2000-10-26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8月31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具体情况,请对涉及国税部门应征税种的有关规定认真遵照执行。 各单位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应进行认真的审查认定。凡符合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企业条件的,要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办理企业所得税的免税手续。企业所得税的免税要按年审批,在审批当年免税的同时,要对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免税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凡不符合条件的,应取消其免税资格。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