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9]89号 2009-3-31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政策的通知》(国税发[2008]121号)的规定,经企业申请,省国税局审核审批,对附表所列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准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171号)的规定办理退税。对各地已上报未审核审批的外商投资项目,请各地在4月20日前通知企业补充上报相关说明材料。 各地要按照国税发[1999]171号文件规定的要求,在严格审核的基础上及时办理上述审核审批项目的采购国产设备退税。 特此通知。 附件:批准外商投资项目名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