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敦促纳税人依法领购、开具娱乐、服务定额发票的通告[全文废止] 穗地税发[2001]3号 2001-01-05 税屋提示——依据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修订、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凡在我市(含增城、从化市)从事娱乐、饮食以及其他服务经营的企业、单位、个人(以下简称业户)必须依法办理地方税务登记,并应按规定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属下相应征收分局(增城、从化市业户在本县级市地方税务局)申请购领《广东省广州市娱乐服务定额发票》、《广东省广州市服务定额发票》(经广州市地方税务局批准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的除外)。凡未领购定额发票的业户应立即到经管地方税务机关申办购领。 业户在取得经营收入时应依法填开发票。付款者索取发票时,业户不得以任何借口拒开发票,也不得以收款收据或其他单据代替发票。 任何企业、单位、个人均有权向广州市地方税务局举报违法业户。业户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地方税务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 2001年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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