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国税发[2004]162号 2004-07-20 税屋提示——依据粤财法[2009]66号 广东省财政厅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我省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5月5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4]60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进一步强化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和使用废旧物资生产企业的增值税管理。按照省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增值税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21号)和《关于加强以农业产品和废旧物资为原材料的出口货物税收管理的通知》(粤国税发[2003]35号)规定,从严管理,加强监控。 二、省局将在7月下旬开展收购发票、废旧物资销售发票专项检查。具体检查方案另行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7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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