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发[2004]81号 2004-03-05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6年9月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4]168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根据《通知》第三点要求,自2004年始,各省级国、地税局应分别报送经营额列前十位的个体工商大户的经营情况和纳税情况,实行重点监控、动态管理。据此,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应从纯营业税的个体工商户纳税人中,将2003年度经营额(查帐户以申报的营业额为准,核定户以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为准)列前5位的经营大户名单,于3月20日前上报省局确认。上报的个体工商户大户名单一经确定,除非该业户被注销登记外,不得变更。 2、《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的表式,以省局补充通知附表为准。上报时间:每年的7月15日前上报半年情况,次年的4月15日前上报全年累计情况。2003年度报表于2004年4月15日上报。纸质报表邮寄至省局征管处林易, 电子邮件同时发往linyi@mail.fjlt.com 附件:个体工商大户税收征管情况报告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2004年3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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