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税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来源:定远县国家税务局 作者:谢道群 禹四光 人气: 时间:2008-08-21
摘要:某国税局管辖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共计有12家,其中有一半企业的销售收入超千万元。然而,这些企业却都是长期负、零申报。有的企业原来是小规模纳税人时,一个月尚能申报缴纳几千元税款,而办成一般纳税人后,却无税可缴了...
,使税务机关掌握不了其资金来源、流向和金额大小。同时,也无法准确掌握其销售对象和销售价格。最后导致税务机关对企业经营业务难以界定。在事后进行检查审核时调查取证非常困难,只得承认其账面既成数据。
三、加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税收征管的几点建议
基层税务机关只是税收法律政策制度的执行者和贯彻者。因此,为了避免农副产品加工企业从政策上套取国家税款,一方面期待国家尽快调整农业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政策,不断完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制度。但更主要的是应该脚踏实地,多做调查研究,按照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制定出切合实际且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强化日常征管,加大行业评估和检查力度,从而真正做到标本兼治,堵塞漏洞。
(一)大力加强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的管理当前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的难点主要是企业自行开具随意性强,发票用量大,开具对象涉及面广,税务人员纳税评估、票面审核时调查取证比较难。因此当前加强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就在于规范企业的进项税抵扣管理,关键是抓好农副产品收购发票使用监控,严格控制其领购、开具、申报抵扣和缴销环节。
1、将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视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管理。初次领购时,由企业负责人与主管税务机关签订《收购发票使用责任书》,明确法律责任
严把领购发票企业的资格审查,督促企业制定严格财务核算制度和内部购、销、存管理制度,不断完善发生经营活动时的相关手续,必须使用合法、有效业务凭证。对不具备收购条件、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坚决不予发售。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要进行限量、限额供应,企业提出用票申请后,税收管理员要深入企业进行实地调查,查验企业加工的设备、流程以及发票的保管条件。根据纳税人的销售收入及生产能力,合理确定其购进农副产品发票的产销数量,实行按月限量供应,从源头上防范违规抵扣行为的发生。
 
2、规定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必须项目填写要真实、完整。开具不实、项目填写不全的一律不得抵扣。对单份收购发票数量较少,且开具工作量太大的,允许汇总开具并附收购清单,清单上内容应包含销货者名称、身份证号码、住址、货物名称、数量、金额等,税务机关不定期对照清单进行抽查,对抽查中发现问题的要从严处理。要求企业必须设立专门的农副产品收购台账。台账按户按次逐笔填写,在台账中要登记售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农副产品的购进、出库均要有保管人员记录、签字。针对农副产品收购范围广、价格乱、不定时等特点,要求企业逐笔、逐次、按日登记《农副产品收购日报表》。对企业开具并申报抵扣的发票的抵扣联或者取得的普通发票复印件按次序装订成册,以备查验。
3、完善申报抵扣手续,严格纳税人的申报抵扣程序企业每月在申报前必须将开具的收购发票的存根联、过磅单、销货者签收的付款证明、经仓库保管员签字的入库单、出库单、仓库保管账和现金日记账的复印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审核,以控制无货开票行为。审查合格后,才允许抵扣。但要注意的是,收购发票开具时间与申报抵扣时间要相吻合,当月开具的在当期计算抵扣,对开具和抵扣时间不一致的,不予抵扣。
4、缴销收购发票时,严格实行验旧供新制度,重点检查其开具的规范性、申报抵扣的真实性、申报资料的完整性。

      (二)
注重对从事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纳税评估。要根据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税负变化信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状况及行业指标的分析,利用信息化数据集中和“一户式”信息管理的优势,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断,进行全面系统的纳税评估。对纳税人存在收购价格明显偏高、购进金额与销售金额关系异常、收购数量与产销数量明显不符的,一律列为重点评估对象。要根据有关行业标准,计算出正常情况下产品的产出率、损耗率等指标,合理划分正常损耗与非正常损失的界限,同时从资金、材料、动力、用工耗用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核实,鉴定其是否存在异常行为。评估内容重点应放在落实其购销交易是否真实,发票开具是否规范,物料消耗是否正常等方面。对评估出有偷税嫌疑的企业,要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三)规范农副产品收购行为,减少现金交易。由于企业在收购材料时多采取直接支付现金方式,导致对企业采购资金无法控制,不能确定其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加上当前不少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都是非公有性质企业,运行机制没有真正形成,现金使用很不规范。在此情况下,企业制造虚假业务变得很方便。针对这种情况,应严格要求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健全现金收、付、存制度,明确专人分别核算,严格按国家现金结算法规制度执行。企业使用收购发票支付收购的价款,凡超过2000元的必须通过国税部门指定的银行或信用社转账支付。当日现金的收、支、存必须当日通过指定银行或信用社的专户存入、支出,并且要详细注明其来源和用途、去向,并按月或季度参照银行对账单进行监控。
(四)加强日常税收管理,加大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检查力度。要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开展经常性的税收、财务知识辅导,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税法宣传。同时,要认真落实管理责任,定期深入企业,检查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状况,比较收购与产销的配比关系,将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置于税务机关的严密控管之下,做到问题早发现,尽可能避免大要案的发生。在检查方法上,要将账面检查和实地盘点有机结合,检查其在收购、生产、销售等环节相关数据的关系是否正常、账物是否相符。另一方面,对销售农副产品的农户应建立交叉稽核体制,应依托收购发票上所列居民身份证号码,认真核对检查,也可利用公安部门提供的信息来断定真假。对有违反税收法律行为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在法律规定幅度内要从重处罚,以增加其违法成本。(定远县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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