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税收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思路

来源:定远县国家税务局 作者:谢道群 禹四光 人气: 时间:2008-08-21
摘要:某国税局管辖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共计有12家,其中有一半企业的销售收入超千万元。然而,这些企业却都是长期负、零申报。有的企业原来是小规模纳税人时,一个月尚能申报缴纳几千元税款,而办成一般纳税人后,却无税可缴了...
某国税局管辖的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共计有12家,其中有一半企业的销售收入超千万元。然而,这些企业却都是长期负、零申报。有的企业原来是小规模纳税人时,一个月尚能申报缴纳几千元税款,而办成一般纳税人后,却无税可缴了这样,便形成了同行业之间税负明显不公,极不利于企业间的公平竞争。通过专项检查发现,这些企业均有不同程度的涉税问题。另外,税收政策在制定和设计方面也存在一些缺陷以及税务部门在征管中也存在某些漏洞。这些问题大多带有规律性和普遍性,对此加以了解和重视并积极采取对策,将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在税收上的有效监控和管理,从而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水平。
一、税收管理中发现的问题
(一)出现销售增值但不缴纳增值税税款现象。在检查中发现,被查企业经营业务都有不同程度增值,其综合销售毛利率从1.84%4%不等,但申报了却都未实现税款。
(二)企业管理制度不健全,账务较混乱。发生收购、保管、销售业务时手续不完善,一人多职,很多购销业务包括大额资金往来以自制对账单或白条作为原始记账凭证,另外,检查中还发现有的企业仓库无实物账,收购农产品没有入库验收凭证,生产上领用时没有材料出库单。工人工资费用只结算到班组,收入、成本接转按均价计算,其真实性很是值得怀疑。
(三)收购发票使用随意性大,开具和使用不规范。在检查中发现,不少企业在发生农产品收购业务时,为降低发票成本,均以企业自制收购对账单作为收购和付款凭证,收购对账单均缺少销售农户姓名和身份证号码。申报到期前,再由财会部门将清单按情况汇总开具收购发票进行申报抵扣进项税,收购发票上的农户姓名则是从众多销售农户中任意抽取填列的。另外,检查人员还发现有的企业开具的收购发票很多是足额开具,并且一些发票开具的金额相同,但税额却不同(企业财务人员称是笔误);有些企业则是出现发票项目填写不完整,不准确等问题。检查人员随机从一家企业200610月份开具的收购发票中抽取100份进行审核后发现,仅仅是身份证号码位数填写不正确的就达14份。由于是纳税人自行开具,而税务机关又不可能做到及时监督,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就成了部分企业偷逃税款的有效工具。
(四)免税销售额应分摊的进项税额存在少转现象。如一家被查企业2006年免税销售额应分摊的进项税额为33万,该企业全年已作进项税额转出30万,少转3万元。
(五)有的企业存在营业外收入未申报以及个别月份有销售滞后纳税现象。
二、对上述问题的成因剖析
(一)从客观上看,农副产品的经营活动特点给税收检查造成一定难度,这使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出现问题的机率增加:(1)购销频繁,数量大;(2)农产品一般体积零散,盘点不方便;(3)销售农户众多,难以对业务真实性进行核查。农副产品的经营活动正是存在上述特点,给国税机关监管和检查带来了很大困难。因为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的检查,往往需要对原料和加工的农产品进行盘库核实,并且是事后检查,但由于上述农副产品的经营活动特点,以及农副产品品种、规格等指标过于专业原因,往往造成无法与当时库存核对,也无法与销售农户进行核对,最后只能就账查账,就票审票,很难发现深层次的问题。
        (二)从税收政策上看,农业产品增值税抵扣率政策的调整与增值税原理不符,导致增值不征税,政策上为企业提供了避税机会。为鼓励企业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买农产品,国务院决定从200211日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业生产者销售的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扣除率由10%提高到 13%。根据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农副产品初加工企业在收购农副产品时,按实际买价 13% 抵扣率计算进项税额,而这些企业的销项税额是按不含税销售额 13% 的税率计算的,这样,产品销售的增值部分几乎没有,如果按照《增值税条例》的计税方法计税,在增值比例小于或等于13% 的情况下,应纳税额将小于或等于“ 0 ”,就是无税可交。收购、加工农副产品必须增值13%以上,理论上才有应纳增值税实现。由于农产品进项抵扣在计算方法的设计上有不完善之处,造成了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税负影响较大,给税务机关的日常征管也带来了难题。目前很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大都是从事初级加工业务,企业自身的产品附加值较低,基本上属于微利或者是亏损企业。只能靠薄利多销或者多种经营来争取市场,增加收入。如在检查中发现,一家企业2006年籼米销售毛利率仅为1.6%,其为了增加利润,2006年销售原粮达228万元,占全部销售比例达9%左右,但原粮的平均销售毛利率也只在4%左右。所以说,要达到13%这样高的利润率是很少见的,因此这类农产品加工企业可能长年是负申报。由于税基口径不一致,“高抵低征为农副产品初加工企业长期零负申报提供充分的理由,也为他们的合理避税提供了较好的机会。
 
(三)税务机关制定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管理制度不科学以及在税收征管上存在的某些漏洞也是导致上述问题产生的原因之一。由于是由纳税人自行开具农副产品收购发票,而且多为现金交易,这就造成了很大的随意性,一些企业为达到少缴税的目的,虚列成本,提前或滞后开具发票,人为调控税负。另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审核主要是以发票、验收入库单等纳税人自制单证作为抵扣依据,真实性很小,这些在客观上给纳税人利用收购发票偷逃税款提供了方便。税务机关通过已开具的收购发票只能掌握销售来源的名称和住址,一旦收购企业填开的内容虚假,结果很可能是无据可查。同时,税务机关目前缺乏有效的交叉稽核手段,对生产加工过程又难于精确掌握,使得对农副产品加工企业没有很好的管理措施,往往就是就申报接申报、就账查账、就票审票。另外,纳税评估工作也不到位,缺乏实地调查和指标分析,在对这些企业的精细化管理方面做得不够,久而久之,造成这些企业偷、逃税的成本越来越少,但机会却越来越多。

       (四)从主观上看,企业内部管理制度混乱,造成购销业务的真实性难以确定,使个别企业偷、逃税的目的得逞。目前很多农副产品加工企业都属于股份制、私有制企业,人员文化水平不高,依法纳税的意识淡薄。其内部的核算制度不够健全,农副产品收购、加工过程管理无秩序,会计、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由老板或其亲属直接控制的情况大量存在,并且这些企业的收购与销售环节存在大量现金交易,导致购、销两头业务的真实性、完整性很难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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