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川国税函[2003]281号 2003-12-31 税屋提示——依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12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39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遵照执行: 一、生产企业出现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后,退税机关应向征税机关提供《生产企业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明细表》[附件一,以下简称《征税明细》],征税机关将《征税明细》送达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据此在次月申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纳税。 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涉及自报关出口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收齐有关单证,以及有电子数据但企业未在当月申报这两种情况的,退税机关可借助省局下发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查询系统”填写《征税明细》。 二、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按如下办法办理纳税申报: 前期已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用负数录入出口货物明细申报数据,并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系统将自动冲减“当期免抵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对“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相应调整;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调增“应税货物销售额”,冲减“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对“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做相应调整。 前期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调增“应税货物销售额”。 三、已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单证、信息齐全后可在每季度末次月申报免、抵、退税,并对视同内销征收的税款进行调整。 对征税前已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已视同内销征税货物,退税机关受理申报后,应将审核通过的明细与原开具的《征税明细》进行比对,并按审核通过的已征税出口货物填写《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调整表》[附件二,以下简称《调整明细》],并提供给征税机关。征税机关将《调整明细》送达出口企业,出口企业据此在次月纳税申报时按如下办法进行调整:在“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中,按调整明细录入正数明细申报数据,并自动生成《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系统将自动调增“当期免抵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对“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做相应调整;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调减“应税货物销售额”,调增“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并对“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做相应调整。 对征税前未办理免、抵、退税申报的已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调减“应税货物销售额”。 四、对生产企业2003年出口货物使用了《通知》第七条规定的免税材料的,需在2003年出口货物清算期结束前,比照进料加工免税进口料件的管理办法补办有关手续。需要调整不得免抵税额的,在补完有关手续的次月免、抵、退税申报和纳税申报时调整。 五、新发生出口业务的小型出口企业为上年度内外销之和在200万人民币[含]以下的出口企业。 小型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于每年12月一次性办理免、抵、退税,年度中间不申报免、抵、退税,但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按月申报“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销售额”和“免抵退税办法出口货物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六、对新成立的出口企业,若在发生首笔出口业务后不到12个月的时间内,其累计内外销销售额即达到或超过500万人民币,且外销销售额占内外销总额的50%[含]以上的,报经省局批准,从达到上述标准的次月起适用免、抵、退税办法。 税 屋附件: 1、生产企业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明细表 2、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调整表 附件1: 生产企业应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明细表 [企业名称]: 按照国税发[2003]139号文规定,你公司下述出口货物应视同内销征税。请于[月份]办理有关纳税申报事宜。 [退税机关签章] 序号 申报年月 申报序号 信息不齐 单证不齐 报关单号 离境日期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美元离岸价 人民币离岸价 合计 附件2: 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调整表 [企业名称] : 你公司下述已视同内销征税的货物已通过审核,符合出口退[免]税规定,请于 [月份] 纳税申报和免抵退税申报时调整有关项目。 [退税机关签章] 征税明细表 报关单号 离境日期 商品代码 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 数量 美元离岸价 人民币离岸价 编号 序号 合 计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2003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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