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统一浙江省农业税收票证式样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农税字[2000]8号 2000-11-20 税屋提示——依据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0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全文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2年07月12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浙江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规定,现将浙江省农业税收票证式样及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 一、各级农业税收征收机关必须严格按照《浙江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浙江省农业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自2001年1月1日起实行,原有的农业税收票证用至2000年12月31日止,2001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按规定启用新的农业税收票证。 附件: 浙江省农业税收票证统一式样及填写说明 票证格式:(略) 1、农业税完税证 2、农业特产税完税证 3、耕地占用税完税证 4、契税完税证 5、农业税收退税凭证 6、农业税收纳税保证金收据 7、农业税收罚款收据 8、农业税专用缴款书 9、农业特产税专用缴款书 10、耕地占用税专用缴款书 11、契税专用缴款书 12、农业税收汇总缴款书 13、农业税收收入退还书 14、农业特产税外运证 浙江省财政厅 2000年11月20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