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批复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4]163号 2004-11-12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税务分局: 现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批复》(丽政函[2004]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标准暂定为1元/吨。 二、除建筑用石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仍暂缓征收资源税。 三、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征收工作。 四、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希及时报告市地税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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