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地税政[2004]163号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批复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1-12
摘要: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标准暂定为1元/吨。除建筑用石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仍暂缓征收资源税。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丽水市人民政府同意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批复的通知

丽地税政[2004]163号        2004-11-12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第一、二税务分局:

  现将《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开征建筑用石资源税的批复》(丽政函[2004]9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我市境内开采建筑用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资源;建筑用石资源税税额标准暂定为1元/吨。

  二、除建筑用石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仍暂缓征收资源税。

  三、各单位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同时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做好征收工作。

  四、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希及时报告市地税局。

丽水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