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物价局关于蚌埠市地方税务局新版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蚌价通知[2011]3号 2011-2-21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准地税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取标准的函》收悉。依据省物价局《关于税务发票工本费审批权限的批复》及成本认证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版普通发票工本费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接文后,你局应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实行收费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终收费标准,各级地税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搭车收费。 四、本通知下发后,蚌埠市物价局蚌价通知[2004]17号、[2008]22号文件废止。 五、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试行期满后,重新核定正式标准。 蚌埠市物价局 2011年2月2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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