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告 沈地税发[2007]45号 2007-03-23 为进一步加大对建设用地的税收调节力度,抑制建设用地的过度扩张,统一内外资企业税收政策,公平税负,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8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发[2007]12号),对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进行调整,现通告如下: 一、关于税额标准调整问题 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在《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6]17号)确定的税额标准基础上提高两倍,调整后的税额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执行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使用我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开征范围内土地的,应依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按照《关于调整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段等级和税额标准的通知》(沈政发[2006]17号)执行,税额标准按照调整后同级地段内资企业适用的新税额标准执行。 三、关于中心城区以外设立街道办事处地区执行标准问题 市内五区、东陵区、于洪区、苏家屯区和沈北新区范围内中心城区以外设立街道办事处地区按照调整后城市五等的税额标准执行。 四、关于申报纳税问题 3月末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完成纳税事项确认、城镇土地使用税税种核定工作。 从4月1日起,纳税人应按新的税额标准申报纳税,应补缴的1-3月份税款要单独申报缴纳,凡在年底前入库的不加收滞纳金。其中,实行双委托银行储蓄扣税方式的纳税人,应在今年12月份征期内统一补缴1-3月份税款。 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今年已由地税部门核发《纳税核定通知书》的,按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定额应在原有核定的基础上提高2倍,不再逐户发送《纳税核定通知书》。 五、关于财产登记问题 3月末前,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补充城镇土地使用税等财产登记信息。内资企业凡未进行过财产登记的或原登记信息有误的,应于4月份申报纳税时补报《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 六、表格文书下载 《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地方税收综合纳税申报表》和《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样式不变。请纳税人从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外网(网址www.sydsj.com)"表格文书下载"栏目下载或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领取。 特此通告。 沈阳地方税务局 2007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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