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2-12
摘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0号),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重新发布了印花税核定征收依据与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

2022年12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的解读

  一、背景

  2018年,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0号),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2018年第10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重新发布了印花税核定征收依据与比例。2022年,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22年第3号),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0号)公告全文失效。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制定依据已失效,该公告应当废止。

  二、主要内容

  废止《国家税务总局淄博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9号)。

  三、施行时间

  为了稳定经济社会管理秩序,明确废止时间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热点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