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工作要求,更加方便广大参保单位和职工,现将我省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参保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认,并按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分别核定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二、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前,参保单位及职工可以4100元作为2023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暂行标准,也可继续执行2022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832元,由参保单位及职工自主选择。 三、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需要结算缴费基数差额的,实行“多退少补”,可在2023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五、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税务部门要优化经办服务流程,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切实做好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实施工作。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 安徽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2月22日 关于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政策问答 一、参保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是怎么确定的? 答:按照《社会保险法》等法律和政策规定,参保职工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本人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并以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缴费基数下限)保底和300%(缴费基数上限)限高。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可在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和300%之间自主确定缴费工资基数。 因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并非影响全部参保职工,缴费基数下限适用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低于下限的单位职工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缴费基数上限适用于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高于上限的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参保人员;月平均工资收入在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单位职工并不受影响。 二、公布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的考虑是什么? 答:按照国家规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按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按照惯例,统计部门一般在每年年中公布相关平均工资数据。因此,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一般在下半年公布,部分单位及职工需要补缴基数差额,短期内补缴基数差额的资金负担较大,部分参保职工由于补缴基数差额导致当期收入减少。 按照省委持续深化“一改两为”工作要求,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医保局、省税务局认真听取企业和参保职工意见,借鉴外省的做法,研究确定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并按照省发改委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的工作要求,征求了部分企业家意见建议。 三、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是多少?适用哪些险种? 答:本次公布的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为4100元/月,适用于2023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险种。 四、涉及的参保单位及职工是否必须按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执行? 答:去年以来,部分企业建议年初公布暂行标准,便于年初开始进行人工成本预算并及时调整缴费计划,正式标准公布后减少补缴金额,减轻企业压力;部分企业建议继续按照上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执行,待正式标准公布后再补缴。 为最大限度支持企业发展,兼顾各类企业不同诉求,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公布后,参保单位及职工可以按照4100元作为2023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的暂行标准,也可继续执行2022年社会保险月缴费基数下限标准3832元。 五、月平均工资在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之间的参保职工按照何种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答:根据安徽省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优化社会保险年度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社险函〔2021〕21号)规定,对于2022年月平均工资不低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且不高于上限的参保职工,参保单位按照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正常申报缴费。 六、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是否为最终标准? 答:2023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下限暂行标准并非最终标准,待2022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发布后,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公布正式标准,缴费基数差额部分实行“多退少补”,期间不加收滞纳金。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