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闽地税政一[1999]1号和闽地税政一[1998]61号文件更正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地税政一[1999]11号 1999-01-20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0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闽地税政一[1999]1号和闽地税政一[1998]61号文件更正通知如下: 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9]1号)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工业企业安装铝合金门窗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765号)中“……其营业税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更正为“……其营业额为其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二、《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取得佣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闽地税政一[1998]61号)中“二、……对下岗职工从事保险代理营销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在2000年前减半征收营业税。”应更正为“二、……对下岗职工从事保险代理营销业务取得的佣金收入在2000年底前减半征收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1999年1月2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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