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08-13
摘要:纳税人的申报价格低于评估系统中的计税价格,窗口受理人员按评估系统中的计税价格开具《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交给买卖双方确认,对评估的计税价格无异议的,由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上分别签字确认。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条款修订]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2012-08-13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国家税务总局贵港市税务局关于公布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8年7月5日起,本法规中地方税务局名称已修订,正文为修订后内容。

  
  现将《贵港市地方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贵港市地方税务局

2012年8月13日

贵港市税务局存量房评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以下简称存量房评估工作),推进我市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工作效能,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应用房地产评税技术核定交易环节计税价格工作的通知》(财税[2009]10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应用房地产评估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0]10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房地产估价技术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财税[2011]61号)的规定,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条款修订]贵港市税务局征管范围内通过存量房评估进行存量房交易的税收征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行为是指住宅类、商业类、工业类等房地产交易行为。所称存量房交易形式是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投资等交易形式。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存量房交易纳税申报时,向申报受理窗口报送下列纳税申报资料:

  (一)《房地产买卖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二)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无产权证的报送房地产档案馆出具的查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双方当事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企事业单位买受人或出卖人的,需同时报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委托授权书原件、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无《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报送《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窗口受理人员在受理纳税申报资料时,应审查报送资料是否完整、齐全。

  窗口受理人员对报送的纳税申报资料经初审,发现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办人应将申报资料退还,并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资料和重新办理的时限。

  第六条 窗口受理人员将符合条件的纳税申报资料即时录入基础申报信息。

  当申报价格低于评估系统中的计税价格的,按评估系统中的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第七条 窗口受理人员按将纳税申报资料录入征管系统。

  纳税人的申报价格低于评估系统中的计税价格,窗口受理人员按评估系统中的计税价格开具《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交给买卖双方确认,对评估的计税价格无异议的,由买卖双方在《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上分别签字确认。

  第八条 税款征收后,受理人员应及时对评估信息进行销号处理。

  第九条 [条款修订]纳税人对评估的计税价格有争议的,且有正当理由的,依据《贵港市税务局存量房评估计税价格争议处理办法(试行)》进入争议处理环节。

  第十条 [条款修订]本办法由贵港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告之日起执行 。

  附件:

  房地产交易纳税申报审核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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