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条款修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6-09-14
摘要:为推进诚信纳税,防范税收流失,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的公告[条款修订]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9号       2016-09-14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18年6月15日起,本法规正文中的“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主管国税机关”、“国税机关”修改为“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


  为推进诚信纳税,防范税收流失,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实名办税的意见》(税总发[2016]111号)等文件精神,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实行办税人员实名办税,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在河南省行政区域内,办税人员在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实行实名办税。

  办税人员实名办税是指国税机关在办税人员身份明确的情况下,受理纳税人涉税事项。

  办税人员是指纳税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税务代理人或经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

  二、国税机关采集办税人员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信息、联系方式、人像信息以及税务代理合同(协议)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的信息。国税机关在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时,以下证件的原件为有效身份证件:

  (一)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三)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四)外国公民护照。

  三、办税人员自本公告施行之日起首次到国税机关办理涉税事项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向国税机关提供以下证件和资料,以便采集身份信息。

  (一)办税人员是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财务负责人、领票人、办税人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

  (二)办税人员是税务代理人或被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授权的其他人员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原件、税务代理合同(协议)原件或授权方的办税授权委托书原件。

  办税人员可以到主管国税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身份信息采集。

  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国税机关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四、已办理过身份信息采集的办税人员办理涉税事项时,应携带本人身份证件。未携带身份证件的,可通过其他有效方式进行身份验证。

  五、纳税人办理下列涉税事项时,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本人应当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身份信息采集(纳税信用为A级,上市公司,大中型国有企业以及县(市、区)级主管国税机关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除外):

  (一)纳税人首次申请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

  (二)纳税人首次申报出口退(免)税的;

  (三)纳税人首次申请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

  (四)一般纳税人申请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或领用数量的。

  本条中“首次”是指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第一次办理上述涉税事项。

  六、纳税人的办税人员发生变化、办税人员的电话号码等信息发生变更、授权或代理行为到期或终止的以及本公告第五条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需及时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身份信息变更。

  七、国税机关在采集身份信息时,纳税人应当予以配合,提供有效证件和真实身份信息。国税机关依法采集办税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承担信息保密义务。对已经完成身份信息采集的纳税人,国税机关不再重复采集。

  八、办税人员拒绝按照本公告规定进行身份信息采集或拒绝出示有效身份证件的,国税机关可暂停为其办理涉税事项。提供虚假信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纳税人承担。

  九、本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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