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神朔铁路占地征免耕地占用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7]21号 1997-02-12 陕西省财政厅,山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了正确贯彻税收政策,我们就神朔铁路征免耕地占用税问题与陕西、山西两省财税部门和神华集团进行了研究,并征求了国务院综合部门的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政策的规定》,现对神朔铁路占用耕地征免耕地占用税的范围明确如下: 一、对神朔铁路线路占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二、对神朔铁路沿线的车站、仓库、堆货场等生产设施占地,职工宿舍等生活区占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三、对与神朔铁路连接的铁路岔线线路占有耕地,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税。 四、对神朔铁路建设临时占用耕地,按照规定征收耕地占用税。 凡以前对神朔铁路耕地占用税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望陕西、山西两省财税部门与神华集团密切配合,按照上述规定将应交税款及时收缴入库。 抄送:国家计委、铁道部、神华集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7年02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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