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4号 2022-6-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于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自2022年7月1日起,《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相应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 2022年6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关于废止〈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文件废止执行。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顺利施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原《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的核定征收情形不再适用于印花税管理。 二、《公告》的主要内容 本公告对《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确定购销合同印花税核定征收比例的公告》(绍兴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进行了废止。 本公告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