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财税[2023]266号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三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名单的通知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23-12-29
摘要: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等20家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确认为我省2023年第三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并予以公布。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3年第三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名单的通知

辽财税〔2023〕266号                    2023-12-29

各市财政局、税务局,沈抚示范区财政金融局、税务局:

  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协会等20家单位符合规定条件,确认为我省2023年第三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并予以公布。

  各级财税部门要按照《通知》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已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及时办理相关免税事宜,并严格区分其免税收入和应税收入,切实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检查。在具体工作中发现问题,及时向上级财税部门反馈。非营利组织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按期进行纳税申报。

  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免税手续,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取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注销时,剩余财产处置违反《通知》相关规定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追缴其应纳企业所得税款。

  税 屋附件:辽宁省2023年第三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省级)名单

辽宁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12月29日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