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水泥厂出售废耐热钢板,是否按17%交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年第134号)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法规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 1.粮食、食用植物油;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法规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法规的除外。 (四)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废耐热钢板不属于增值税条例中13%及零税率的货物,应该按17%税率计交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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