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 粤人社发[2020]183号 2020-12-25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广东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0年12月25日 广东省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精神,进一步加强灵活就业的政策支持和服务管理,促进新业态新模式蓬勃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支持灵活就业作为稳就业、保居民就业的重要举措,坚持市场引领和政府引导并重、放开搞活和规范有序并举、消除障碍和补齐短板并进,清理取消对灵活就业的不合理限制,加大灵活就业政策倾斜和服务供给,创造更多灵活就业机会,确保全省就业大局稳定。 二、支持发展新就业形态 (一)大力发展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坚持包容审慎监管原则,强化跨部门、跨区域协同监管,制订出台新一代电子信息、软件与信息服务、超高清视频显示等数字经济领域产业集群行动计划,促进数字经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加强新型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推动网络零售、移动出行、线上教育培训、互联网医疗、在线娱乐等行业发展,为劳动者居家就业等创造条件。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降低服务费、加盟管理费等费用,创造更多灵活就业岗位。鼓励工业互联网平台商、服务商提供低成本、模块化的在线协同服务,推动工业企业创新生产组织和工作模式,实现资源共享、灵活协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卫生健康委、省市场监管局、省政务服务数据管理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大新就业形态职业培训力度。密切跟踪新就业形态催生的新职业,探索构建新职业发展体系。鼓励各类院校、培训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参与开发新就业形态职业标准、评价规范、培训课程等,建立线上线下结合、时间方式灵活的新就业形态技能培训体系。支持开展新就业形态技能提升和就业促进项目试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落实培训补贴。(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构建新就业形态权益保障体系。研究完善平台就业劳动保障政策制度,引导互联网平台企业、关联企业组建工会,与新就业形态人员协商确定服务时间、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基本权益。支持广州、深圳、佛山市开展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试点,适时推动建立职业伤害保障制度。拓宽工会和司法法律援助服务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劳动权益受损的新就业形态人员,提供法律咨询、代写法律文书、代理仲裁诉讼等服务。加强对平台企业的监督检查,畅通劳动保障监察网上举报投诉平台、12345热线等举报投诉渠道,依法纠正拖欠劳动报酬等违法违规行为。(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鼓励个体经营发展 (四)优化审批管理服务。鼓励和支持“证照联办”“一照通”“一企一证”改革,简化商事登记和经营许可审批流程。开通行业准入办理绿色通道,对需要办理相关行业准入许可的,实行多部门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经利害关系方同意的情况下,允许个体经营者以其住宅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允许通过网络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以其网络经营场所作为住所(经营场所)办理营业执照。个人在政府指定的场所和时间内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者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的,无须办理营业执照。(省市场监管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落实创业补贴等政策。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个体经营者,提供最高30万元贷款和贴息扶持。对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中从事个体经营人员,按规定落实一次性创业资助等扶持政策。将有创业意愿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创业培训范围,对参加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的学员,按规定落实创业培训补贴。(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民银行广州分行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降低经营成本。全面落实国家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的减税降费政策措施。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涉及灵活就业及经批准占道经营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切实落实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对承租国有房屋(包括国有企业和政府部门、高校、研究院所等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用于经营、出现困难的个体经营者,落实阶段性免除3个月房屋租金政策。鼓励非国有房屋出租人在双方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对个体经营者减免和延期收取房屋租金。鼓励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优先向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异地务工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群体提供经营场地,按规定给予租金减免等优惠。(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发挥品牌工程促进作用。推动“粤菜师傅”工程高质量发展,鼓励劳动者通过开办农家乐、小餐馆等个体经营形式实现灵活就业,符合条件的按规定落实有关创业补贴扶持政策。实施农村电商“百园万站”推进行动,建设一批农村电商产业园和电商基层服务站,集聚各领域各行业资源,打通农村电商“人、品、网、店”全链条,吸纳更多劳动者就业。(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增加非全日制就业机会 (八)推动非全日制用工集中行业提质扩容。高质量推进“南粤家政”工程,实施母婴、居家、养老、医护四大品牌发展战略,带动提升家政服务业发展。加强建筑装修行业培训力度,提高装修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吸引更多青壮年劳动力加入建筑行业。总结推广广东社工“双百计划”经验,推动全省乡镇(街道)社会工作服务全覆盖,根据需要增加非全日制基层社会工作服务岗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保障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指导使用非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订立口头协议,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探索研究在单位就业的非劳动关系特定人员参加工伤保险办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鼓励用工模式创新。加强制度建设和规范指引,指导用人单位规范开展用工余缺调剂。鼓励有条件的地市搭建“共享用工”信息收集发布平台,帮助有需求的企业精准、高效匹配人力资源。(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五、加强灵活就业服务管理 (十一)实施承诺制就业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可到就业地办理就业登记,失业后可按规定在户籍地、常住地、就业地或参保地办理失业登记。灵活就业人员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时只须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就业失业情况并对信息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无需提供就业证明材料。(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 (十二)完善统计监测制度。建立新就业形态人员就业信息采集制度,定期收集互联网平台企业中工作时长、劳动收入达到一定标准的灵活就业人员信息,按规定纳入就业登记。探索建立新就业形态统计监测指标,将办理就业登记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新增就业、失业人员再就业等就业指标统计范围。(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降低参加养老保险门槛。灵活就业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和就业登记证明在就业地(或户籍地)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税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优化人力资源服务。鼓励各地在做好疫情防控、秩序维护和安全管理的前提下,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立劳务市场或零工市场,为贫困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提供灵活就业机会。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求职招聘、技能培训、人力资源外包等专业化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完善培训补贴政策。鼓励各地开发适应灵活就业人员培训需求的工种(项目),大力开展养老、托幼、家政、餐饮、维修、美容美发、建筑装修等技能培训和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新职业技能培训,将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技能培训补贴范围,提高灵活就业人员提升技能积极性。(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加大困难灵活就业人员帮扶力度。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范围。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因家庭成员就业等情况不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并主动向乡镇(街道)申报的,经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认,按照原保障金额延长发放6个月。对就业困难人员、毕业2年内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要切实履行稳就业主体责任,把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作为拓展就业空间的重要手段,加强规范引导,完善监督管理。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和政策评估,落实好将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有关工作纳入文明城市创建和测评、创业型城市创建等要求,积极宣传自主就业创业和灵活就业的典型事迹,形成支持灵活就业的良好氛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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