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1998]80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复《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8-05-12
摘要: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法规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复《关于对查补税款是否享受“先征后返”优惠政策的请示报告》

财税[1998]80号      1998-5-12

财政部驻陕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财驻陕监字(98)第087号)收悉。经研究,明确如下:

  为严肃财经法纪,对于税务机关、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审计机关等执法机关根据税法有关法规查补的增值税等各项税款,必须全部收缴入库,均不得执行由财政和税务机关给予返还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1998年5月12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