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国税发[1994]240号 1994-11-0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自2011年1月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税务机关分设以来,各地反映,对集体金融企业征收所得税和财务管理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现通知如下: 集体金融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已明确由国家税务总局征收和管理。为有利于统一政策,强化税基管理,其财务管理工作也应由各级国家税务局负责。 望各地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11月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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