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7号 2021-3-4 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为贯彻《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经国务院同意,现将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二、本通知所称生产设备,是指基础设施建设、加工制造、研发设计、检测维修、物流仓储、医疗服务、文体旅游等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备,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 三、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名单以及从事附件涵盖行业的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 四、《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详见附件。清单内容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实际需要和监管条件进行动态调整。 五、《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符合本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进口上述三个目录内的设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六、为便于执行,财政部、海关总署将会同有关部门另行明确第二条中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商品范围。 七、“零关税”生产设备限海南自由贸易港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企业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内自用,并接受海关监管。因企业破产等原因,确需转让的,转让前应征得海关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其中,转让给不符合政策规定条件主体的,还应按规定补缴进口相关税款。转让“零关税”生产设备,照章征收国内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八、企业进口“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自愿缴纳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可在报关时提出申请。 九、海南省相关部门应通过信息化等手段加强监管、防控风险、及时查处违规行为,确保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平稳运行,并加强省内相关部门信息互联互通,共享符合政策条件的企业、“零关税”生产设备的监管等信息。 十、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税 屋附件: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2021年3月4日 延伸阅读—— 进口自用生产设备可享“零关税”优惠 3月4日,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7号,以下简称“7号文件”),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由贸易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符合规定的自用生产设备,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7号文件是继《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原辅料“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42号,以下简称“42号文件”)、《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交通工具及游艇“零关税”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0〕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件”)等,海南自贸港又一项关键税收优惠政策。 “零关税”优惠力度进一步加大 对于企业符合条件的自用生产设备可以直接免税进口,企业不需要事先逐票办理减免税批文,即可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 7号文件发布前,海南自贸港以外的企业,欲享受进口环节的税收优惠,需要先根据报关批次分批次进行货物报批,并分批次获取海关批文,才能在进口时减免关税,不减免增值税和消费税。根据7号文件,海南自贸港的“零关税”优惠政策力度进一步加大,已经覆盖到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所涉及的全部链条。 7号文件第一条明确,全岛封关运作前,对海南自贸港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进口自用的生产设备,除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明确不予免税、国家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本通知所附《海南自由贸易港“零关税”自用生产设备负面清单》所列设备外,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可以说,7号文件赋予海南自贸港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一种概括性授权,对于企业符合条件的自用生产设备可以直接免税进口,企业不需要事先逐票办理减免税批文,即可享受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优惠。 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以及《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暂不适用于海南自贸港自用生产设备“零关税”政策。这就意味着,与海南自贸港之外的企业不同,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三个目录中的货物,均可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举例来说,目前,所有规格的变压器都属于《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的列名商品。符合条件的海南自贸港企业进口自用变压器,可以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海南自贸港之外的企业进口变压器,则必须缴纳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一般来说,三个目录中的生产设备价值巨大,涉及的税款金额也较高。例如,税则号列为84552130的线材轧机,属于《进口不予免税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业目录(2019年修订)》中的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的规定,税则号列为84552130的线材轧机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为15%、增值税税率为13%、消费税税率为0。海南自贸港之外的企业进口一台完税价格为1000万元、税则号列为84552130的线材轧机,需要缴纳的关税为1000×15%=150(万元);需要缴纳的增值税为(1000+150)×13%=149.5(万元),其进口环节需要缴纳的税款总计为150+149.5=299.5(万元)。 也就是说,海南自贸港内符合规定的企业,可以节省299.5万元,节税力度不可谓不大。因此,对于需要大量进口生产设备用于基建的生产型企业来说,7号文件是极大的利好,可以极大地降低企业生产阶段的税负成本。 开始尝试负面清单管理 一些按照生活常识判断应当属于生产设备的货物,可能并不属于7号文件所指的生产设备。 与42号文件、54号文件相比,7号文件一大亮点,在于开始尝试负面清单管理。通俗来讲,负面清单管理就是被列入清单的对象,不可享受相关优惠。 根据7号文件,被列入清单的自用生产设备,被禁止享受“零关税”政策,这些自用生产设备包括:煤炭开发和洗选业、皮革鞣制加工业、煤化工业、电石法聚氯乙烯业等11类企业进口的设备。这种“法无禁止皆可为”的管理模式,在海南自贸港全岛封关运作后将全面推开,7号文件关于自用生产设备的负面清单管理,是全岛封关运作前的一次有益的尝试。 在具体适用7号文件优惠时,企业应从税则号列的角度准确理解生产设备的范围。7号文件第二条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章、八十五章和九十章中除家用电器及设备零件、部件、附件、元器件外的其他商品,才属于7号文件所指的生产设备。基于此,企业一定要准确了解进口商品的税则号列,而不能仅根据生产设备的中文含义进行判断。比如,一些按照生活常识判断应当属于生产设备的货物,可能并不属于7号文件所指的生产设备。企业进口这些生产设备,也就无法享受“零关税”优惠。据此,相关企业应加强其进口产品的税则号列管理,必要时,可以建立进口货物税则号台账,以便准确享受“零关税”优惠。 海南注册企业不一定可享优惠 只有列入名单的企业才能享受“零关税”优惠。 7号文件对享受优惠的主体——企业,采用正面清单管理。也就是说,只有列入名单的企业才能享受“零关税”优惠。 7号文件第三条明确,企业名单由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会同海南省财政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确定,动态调整,并函告海口海关。笔者提醒有需求的企业,可以动态关注海南省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主管部门的官方网站,了解可享受优惠企业名单。 满足主体规定后,企业在具体享受“零关税”优惠时,还须留意国家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调整——7号文件明确,国家禁止进口的商品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截至目前,国家已先后发布7批禁止进口货物目录,且处于不断调整当中,其中有些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第八十四章、八十五章和九十章中的生产设备。例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1年第37号),将发电用锅炉、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心电图记录仪等第八十四章、八十五章和九十章中的生产设备列为禁止进口货物;《商务部海关总署生态环境部公布〈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七批)〉和〈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六批)〉》(商务部 海关总署 生态环境部公告2020年第73号)将含汞且电压≤36伏的继电器、直管型热阴极荧光灯、含汞的非电子压力表等第八十四章、八十五章和九十章中的生产设备列为禁止进口货物。这些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货物,尽管也属于生产设备,但却无法享受“零关税”优惠。 此外,企业还须关注进口二手生产设备可能带来的固体废物风险。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下,许多国外企业生产处于停滞状态,为减少损失,很多国外企业会选择向中国出口整条生产线。与进口全新的生产设备相比,企业进口的二手生产设备存在被判定为固体废物的风险。一旦被判定为固体废物,企业进口的二手生产设备不仅无法享受“零关税”,企业还可能需要承担退运、罚款甚至走私罪等法律责任。因此,企业在进口二手生产设备之前,应当做好起运前的预检,要求出口商提供保养证明与检测证明,确保生产设备的正常运行。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21年03月12日 版次:06 作者:王永亮 作者单位:上海海关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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