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利费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职工是否合法

来源:安徽财税网 作者:安徽财税网 人气: 时间:2008-09-13
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文号:(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所以福利费以工资的形式发放给职工不符合所得税法的规定。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