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地税函[2003]157号 2003-07-22 税屋提示——
1.依据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 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4年03月0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冀地税发[2007]55号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8月29日起第一、二、三、五条条款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征收局: 根据企业所得税实行分享改革后的新情况,现将企业所得税几个业务问题明确如下: 一、[条款废止]减免税审批权限问题 企业所得税年度减免税额在8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局审批;8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不再执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规定。 二、[条款废止]财产损失、坏账损失审批权限问题 企业发生的财产损失、坏账损失数额分别在500万元(含)以上的,报省局审批;500万元以下的,由市局确定具体的审批权限。不再执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审批财产损失、坏账损失的规。 三、[条款废止]投资损失扣除问题 企业发生的投资损失,视同财产损失对待,按省局制定的《纳税人财产损失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扣除。审批权限按上述第二条规定执行。 四、三年以上其他应付款征税问题 鉴于其他应付款核算内容繁多,情况比较复杂等原因,省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2]251号)中对企业三年以上尚未支付的其他应付款并入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暂缓执行。 五、[条款废止]弥补亏损审批权限问题 企业用当年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原则上由县级地税机关进行审批,具体审批权限由各市局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本通知从2003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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