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财法[2003]308号 2003-03-20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转发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确定将按期纳税的营业税起征点提高到月销售额2000元,靖一并贯彻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三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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