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国税发[2004]71号 2004-03-16 税屋提示——依据京国税发[2009]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4]25号)转发给你们,对于符合本文规定减免税条件的纳税人,其相关报批手续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号)的规定办理。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