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地税发[2004]64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社会力量办学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6-07
摘要:为了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特制定《吉林省地方税务局社会力量办学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第九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在取得应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缴应纳的税款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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