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在取得应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缴纳、扣缴个人所得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征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缴应纳的税款并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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