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办法》及有关制度的通知 黔国税函[2004]253号 2004-09-23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除总局《通知》规定外增设: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性经营者。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要求 1、依法代开。严格按照总局规定设置代开发票岗位及窗口,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2、依法征税。代开发票必须依法计征税款,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在发票上加盖“免税”戳记。“免税”戳记为长方形,规格为长4cm宽2cm,字体为宋体。 税种及适用税率,填写在备注栏内。 3、小额销售额标准。根据我省实际,对个人小额销售额,暂定为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 4、代开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式样为长方形,规格为5cm×3cm,上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下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字体为仿宋4号字。 “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市、州、地国税局统一刻制。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