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工商登记信息和税务登记信息交换与共享办法》及有关制度的通知[条款废止] 黔国税函[2004]253号 2004-09-23 税屋提示——依据贵州省国家税务局2016年第15号公告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2016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本法规自2016年9月29日起废止第二条中“1、依法代开。严格按照总局规定设置代开发票岗位及窗口,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代开普通发票的范围 除总局《通知》规定外增设:未领取营业执照的临时性经营者。 二、代开普通发票的要求 1、[条款废止]依法代开。严格按照总局规定设置代开发票岗位及窗口,不得委托其他单位代开普通发票。 2、依法征税。代开发票必须依法计征税款,属于免税范围的,应在发票上加盖“免税”戳记。“免税”戳记为长方形,规格为长4cm宽2cm,字体为宋体。 税种及适用税率,填写在备注栏内。 3、小额销售额标准。根据我省实际,对个人小额销售额,暂定为一万元以下(不含一万元)。 4、代开发票须加盖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专用章。代开发票专用章的式样为长方形,规格为5cm×3cm,上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名称,中间一行为“代开发票专用章”,下边一行为代开税务机关代码。字体为仿宋4号字。 “代开发票专用章”由各市、州、地国税局统一刻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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