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合理损耗确认难 采购和生产加工的过程会有一定的损失或损耗。按税法规定,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如发生非正常损失,应将进项税额从当期发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企业生产中的正常损失与非正常损失很难确定。损耗不仅影响进项税额是否转出,还影响产品产出率、销售数量和销项税额。由于这些项目都很难确定。导致投入产出比不确定,企业账外经营难查处。 3、收购对象的身份在实际工作中界定难 现行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只有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的免税农产品才允许使用收购凭证抵扣税款,但在日常工作中,很难判断收购对象是农业生产者还是非农业生产者。因此,某些收购企业在利益的驱动下,不管是农业生产者出售的,还是个体户或者其他经营单位销售的,一律开具收购凭证收购农产品,这样不仅企业自己抵扣了税款,而且给一部分从事农产品经营的个体经营者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以可乘之机。 (二)、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税收管理的措施 为了加强税收征收管理,严格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本人认为,应采取以下措施加强农副产品收购企业的税收管理。 1、加大对农产品收购企业的纳税评估力度 对以初级农产品为原料从事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评估重点为判断纳税人收购数量是否适当,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收购交易是否真实,收购对象是否为农业生产者。对账务核算不健全、有不良纳税记录的,或生产成本较高的企业,进行重点评估。一是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和生产能力,通过对产量与收购量的相互比较,确定纳税人的合理单耗范围,判断纳税人农产品收购数量是否异常,是否符合正常的投入、产出指标范围。二是通过对纳税人申报的收购价格与同行业其他纳税人进行比较,确定纳税人农产品收购价格的合理幅度,并据以判断纳税人的收购价格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虚增收购价格问题。三是对纳税人当期开票数量、金额与其当期现金账、银行存款账相比较,看其是否相符,有无无货交易虚开收购发票问题。四是要求纳税人建立专门的农产品收购台帐,在台帐中要登记供货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农产品的购进、出库均要求有相关人员签字记录。 2、严格纳税人的申报抵扣程序 收购单位属商品流通企业的,必须严格审核向农业生产者的付款形式,要及时核对银行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及银行对账单,核查现金支出明细账;收购单位属工业生产企业的,必须附仓库保管人员签字的农产品入库单,并定期查核仓库保管帐,确认各项单、证在真实、合法的情况下方可作为进项抵扣凭证,杜绝纳税人虚开收购发票或无货交易开票的行为,彻底堵塞利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偷逃国家税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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