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闽国税函[2008]251号 2008-09-1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8年6月8日起全文废止。
现将《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登记表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2008年9月18日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工作,确保网上认证数据采集的完整性、准确性和时效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重新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采集管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是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对取得的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专用发票等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采用电子信息方式通过省局门户网站提交税务机关进行认证的一种认证方式。 第三条 网上认证推行工作,由各级税务机关的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税务机关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分局及负责税源管理的内设机构)及征收部门具体实施。 第二章 网上认证的开户 第四条 纳税人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能遵守税务机关进项抵扣凭证认证管理规定,具备上互联网条件的,可以申请开通网上认证。未申请开通网上认证的一般纳税人,可以使用网上认证的查询和打印功能。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开通网上认证,需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办理: (一)《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网上认证登记表》(附件一); (二)用于保存发票认证系统产生的企业密钥的U盘(或一张软盘)。 第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征收部门对纳税人提交的登记资料进行审查齐全后,通过防伪税控认证子系统生成证书文件密钥,并将证书文件密钥下载给纳税人(密钥文件拷贝到U盘或软盘)用于认证发票时进行加密。 征收部门对纳税人开户要实行专人负责制,注意做好纳税人认证操作员代码和密码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纳税人应妥善保管开户私钥、认证操作员代码和密码。纳税人不慎丢失开户私钥的,可凭原《登记表》和认证操作员代码和密码,到征收部门重新下载。 第三章 网上认证的方式 第八条 纳税人可自行选择一种或多种网上认证方式:在线人工认证方式、在线扫描认证方式、上传文件认证方式。 第九条 在线人工认证方式。纳税人根据票面信息,包括发票号码、开票日期、84位密码、金额、税额和销货单位纳税人识别号等,逐张逐项录入对应票据格式中,并提交后台自动认证。这种方式一般适用于每月需要认证的进项抵扣凭证较少的纳税人。 第十条 在线扫描认证方式。纳税人可自主选择已经绑定的扫描仪品牌及型号,将发票票面上需采集的票面信息通过扫描把图象转化成数据格式,并提交后台认证。 第十一条 上传文件认证方式。纳税人将发票票面上需采集的票面信息,形成标准数据文件,直接导入网站,并提交后台认证。 第四章 网上认证的管理 第十二条 采用网上认证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自开票日期起至网上认证之日止,一般不超过80天;超过80天不满90天的,应到办税服务厅进行纸质认证;超过90天的,一律不得认证。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进行网上认证时,应注意如下事项: (一)已经在办税服务厅认证通过的进项抵扣凭证不得再进行网上认证。 (二)已经网上认证通过的进项抵扣凭证不得再在办税服务厅认证。 (三)进项抵扣凭证原件丢失的,不得持其他联次进行网上认证。 (四)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6时至24时不得进行网上认证。 (五)不得发送与进项抵扣凭证认证无关的数据。 (六)税务机关要求注意的其它事项。 第十四条 纳税人应在每月最后一个工作日15时以前做好网上认证结果通知书的核对工作。对不一致的数据应及时查明原因,按下述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于认证结果通知书没有列出的,应及时查明原因并重新发送。 (二)对于网上认证结果为"无法认证"、"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或"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密文与明文相比较,发票代码或号码不符)"的,不得作为进项抵扣凭证,纳税人可要求销售方重新开具。 (三)对于网上认证未通过的进项抵扣凭证,应及时核对发票票面数据识别或录入是否有误,如果有误,更正后重新发送认证。 (四)对于经确认发票票面数据清晰可辨且识别或录入正确无误,但网上认证结果为"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认证时失控"和"认证后失控"的,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并及时将纸质进项抵扣凭证报送纳税申报大厅核实处理。 第十五条 主管征收部门负责做好纳税人网上认证结果的查询与确认工作。对网上认证未通过的进项抵扣凭证,应当即告知管理员通知纳税人于2日内持进项抵扣凭证原件到办税服务厅再次认证,其中重复认证、认证不符、密文有误或列为失控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必须当场扣留并移送稽查部门检查确认: (一)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其中属于税务机关责任的,由税务机关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技术性错误的,由税务机关技术主管部门核实后,区县级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 (二)不属于税务机关责任以及技术性错误造成的,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8年11月1日起执行,《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网上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国税发[2004]240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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