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税[2008]156号文第七条的规定,为认定“掺废比例”更加准确,在国家税务总局未明确前,纳税人享受税收优惠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地市级(含)以上质监、环保、经贸等相关部门出具的产品检验证书、达标认定证明、《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等。凡取得有效期内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不需重新认定和核发。 十六、问:企业生产的“饲料级混合油”可否比照“单一大宗饲料”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十七、问:粮食仓储机械(包括通风道、单管风机、振动筛、进仓机、输送机和装包机等),是否属于农机中的场上作业机械,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十八、问:饲料生产企业生产的奶牛精料补充料和猫犬复合预混料是否免征增值税? 十九、问: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混凝土外加剂可否享受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二十、问:企业利用生物菌,采取人工干预下的生物强化技术治理开放性水域污染,使污染水域达到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向政府相关部门收取的治理费,是否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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