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机构注册地地税局统一缴纳,其他税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3.建设项目的建设方要积极配合项目地地税局进行项目登记,并协助税务机关加强税收管理。建设单位不得接受项目地以外的《建筑业统一发票》或将其他非法凭证入账,否则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4.新版《建筑业统一发票》的规格、式样、联次、价格等另行通知。现行的《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07年12月31日,逾期作废。主管地方税务局应于发票作废之日起30内向领购发票的建筑业纳税人缴销《天津市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 (二)自开票纳税人的税控管理 1.提供建筑业劳务纳税人经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可下载使用市局统一开发的建筑业发票税控机打发票软件(下载网址:http://www.tjcs.gov.cn)。 2.项目地地税局通过建筑业管理软件系统将纳税人基本信息、项目信息、购票信息写入纳税人客户端。 3.税控软件暂时采取软件加密生成税控码,自开票纳税人须按月于纳税申报时,向税务机关上传开票数据。 4.注册地和项目地地税局使用建筑业项目管理系统,按月对纳税人项目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和发票开票信息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审核比对,比对结果相符的,系统将自动通过;比对结果不符的,属于纳税人计算错误造成比对异常的,将申报资料退纳税人修改后重新报送,并办理补缴(退、抵)税款。其他原因出现的异常,应进行核实,经核实发现确有偷税等违法嫌疑的,移交稽查部门查处。 四、关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 (一)纳税申报 自开票纳税人按月就施工项目向项目地地税局进行营业税及附加税费的纳税申报,报送《建筑业纳税人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建筑业统一发票》开票数据和抵扣数据的电子信息。 建筑业分包纳税人在项目地进行报验、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附加税费。 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应按期向注册地地税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他税费按现行规定申报。 (二)纳税时间 对建筑业按工程项目属地征管分工调整后,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仍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和《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津财税政〔2007〕3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其他 (一)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1.对2007年12月31日前已完工且已开具发票的建筑业工程项目,若有欠税仍由纳税人注册地地税局负责追缴。 2.2007年12月31日前已完税尚未开具《建筑业发票》,2008年1月1日起一律使用项目所在地的《建筑业统一发票》并依法纳税,超缴部分待工程完工结算时由项目地地税局办理退税。 3.对开票金额较小(5000元(含)以下)的零星工程未进行项目登记的,纳税人需开具发票者,可凭付款方证明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税务机关审核后,有证纳税人按综合负担率7%征税。无证纳税人可按综合负担率9%征税并为其代开发票。企业核算制度健全的可抵减应纳所得税。对国税局征收所得税的企业可按年由地税征收机关办理退税。 4.纳税人承包的本市范围内的跨区县工程,其营业税纳税地点按以下规定办理:我市建筑单位承包本市工程跨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按照总包合同上明确的各区县所划分标段进行登记,工程全部完工后向其注册地税务机关进行工程总申报。总包合同上没有明确各区县划分标段或划分不清的,按建筑工程在各区县所占比例进行划分。 5.本通知适用于内资、外资单位和个人。 6.外地施工企业仍按现行规定,由天津市施工队伍管理站负责代开发票并代征税款,各地税局不得为其代开发票,也不为其进行项目登记。 7.市局《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津地税征〔2003〕26号)、《关于加强建筑安装行业专用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征〔2004〕4号)和《关于调整广告等行业专用发票领购事项的通知》(津地税征〔2004〕22号)第四条停止执行。 (二)工作要求 1.各区县地税局要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的要求进行税务管理,不得预征税款或跨区县征税。对按工程进度纳税的,纳税额不能超过工程进度,对超工程进度纳税的应由企业注册地地税局办理退税。 2.组织好培训,要使全体干部了解政策变化内容,负责具体工作的同志要掌握操作的流程和要求,作好为纳税人服务工作。 3.实行项目属地化管理是贯彻《税收征管法》的要求,有利于统一财权和事权,有利于促进区县经济发展,各单位要积极取得区县政府的支持,密切有关部门协作,掌握税源,将工作做实,确保税款不流失。 4.积极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辅导和解释工作。实行项目属地化管理会使纳税人在短期内不适应,各地税局要采取办税服务厅公告,印发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取得纳税人的支持和理解。通过培训,使建筑业纳税人掌握新的规定和涉税事宜。要采取切实措施,准备各种应急预案,确保建筑业纳税地点调整和发票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三)本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四)本通知由天津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天津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7年12月20日 实施日期:2008年01月01日 (地方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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