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青国税函[2010]40号 2010-03-22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自2011年08月29日起,本法规第五条废止。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管理,完善增值税征扣链条,规范一般纳税人认定,为纳税人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纳税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对原有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国税发[1994]59号进行了修订,下发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以下简称《办法》),现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办法》下发以后,相关政策发生了较大变化。各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在吃透文件精神的基础上,结合新到位的征管模式,搞好对内培训和对外宣传,确保《办法》落实到位。 二、《办法》第三条所称年应税销售额的概念与以往相比发生了重要变化,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在超过标准的次月(季)申报期结束后40日(工作日,下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三、纳税人增值税应税销售额全部为免税销售额且免税销售额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也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四、《办法》第八条第(三)款所称《税务事项通知书》内容为责令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纳税人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如纳税人符合《办法》第五条规定,则应当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的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 五、[条款废止]符合《办法》第四条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应当进行实地查验;符合《办法》第三条规定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的除个体工商户以外,根据需要进行实地查验。 六、《办法》第十一条所称新开业纳税人指办理税务登记起30日内的纳税人。 七、总局纳税辅导期管理的具体办法未制定施行以前,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认定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各单位在贯彻《办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局反馈,市局在搜集各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总局政策变化,将修订我市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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