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政府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锡政发[2011]5号 2011-1-17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民间投资的积极性,充分激发投资增长的内生动力,切实保持投资稳定健康增长,根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本实施意见中的民间投资是指城镇投资中除国有及国有控股投资、外商及港澳台投资之外的投资,具体包括集体企业,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股份有限公司、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独资企业等私营企业,以及个体户、个人合伙等个体经营机构的投资。 一、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根本指导,围绕全市加快转型发展的总体目标,按照“放手发展、积极扶持、有效引导、依法管理”的工作思路,进一步明确当前重点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领域,落实优惠扶持政策,健全相关管理机制,切实将国家和省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落到实处,确保民间投资平稳较快增长。 (二)基本原则。坚持非禁即入原则,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的行业和领域,都对民间投资开放;坚持平等对待原则,凡是鼓励和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均鼓励和允许民间投资进入;坚持公平竞争原则,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投资领域,其优惠政策在适用的范围内同样适用于民间投资;坚持信息公开原则,除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外,所有行业或领域的投资发展信息,民间投资主体都有权了解咨询。 (三)总体目标。通过实施鼓励和支持民间投资的政策措施,“十二五”期间,民间投资占全社会投资比重年均将提升3个百分点以上,到“十二五”期末,全市民间投资总量将超过4000亿元,占全社会投资比重的70%。 二、当前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的重点领域 (一)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培育扶持民间资本投资物联网、新能源与新能源汽车、节能环保、生物、微电子、新材料与新型显示、软件与服务外包、工业设计与文化创意等八大新兴产业,扩大产业规模,提升核心竞争能力。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需要,鼓励民间投资建设一批重点“三创”载体。 (二)现代服务业。重点引导民间资本发展现代旅游、研发、物流、金融、商务、商贸、信息服务等行业,加快旅游集聚区和旅游产业园区建设,整合优化现有物流资源空间布局,不断加快太湖新城中央商务区(金融街)建设。同时,进一步提升商业零售业、商品及要素市场、房地产业等传统服务业发展水平。 (三)社会事业。鼓励民间资本根据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教育等各类教育和社会培训机构,兴办各类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等医疗机构,发展养老、托养服务等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发展广播影视制作、文化工作室、文艺演出等文化事业和体育服务企业。 (四)现代高效农业。继续扶持民间投资实施高效农业规模化工程,围绕做强园艺蔬菜、做特高效渔业、做精畜牧业、做优粮经产业,延长产业链,培育龙头企业和现代农业产业集群。引导工商资本投向现代农业园区经济,建设“万顷良田”工程,发展设施农业,加快农业机械化进程。 (五)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交通运输、电力、水利、平战结合人防工程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进入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交通、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建设城市道桥、生态环保等公共产品和服务项目。同时,支持和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和农民征地拆迁安置用房。 三、进一步加快推进民间投资转型升级 (一)鼓励民间投资优化发展。鼓励民间投资积极参与“新兴产业倍增计划”、“服务业超越计划”等转型发展规划、计划的实施,并通过合理调控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化工等行业产业规模,促进民间资本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深化存量调整,提升产业层次,切实优化民间投资结构,加快民间投资转型升级。 (二)鼓励民间投资创新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增加研发投入,帮助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开发中心,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到2012年规模以上民营工业企业80%建立研发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服务活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新产品开发力度,实现产品更新换代。鼓励和引导民营企业加大高新技术产业化技术改造力度,运用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 (三)鼓励民间投资集聚发展。根据全市生产力布局规划,进一步提高民间投资集聚发展水平,鼓励民间投资向各类园区、开发区、特色产业基地集聚,组成专业园区,并围绕特色产业、优势项目加大投资力度,在园区内形成要素互补、产学研互动、上下游配套的联动发展格局。改进各类园区招商引资考核办法,将引入民间投资与引进外资同等对待。 (四)鼓励民间投资外向发展。鼓励民营企业加快“走出去”,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支持民营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投资收购境外科技机构、知名品牌、营销网络,提高跨国经营能力,培育具有核心竞争能力的跨国经营主体。鼓励民营企业与各类所有制企业之间组成联合体,共同开展多种形式的境外投资,共同开拓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市场。 四、引导民间资本采取灵活多样的投资方式 (一)鼓励民间资本直接投资建设项目。鼓励民间资本以自有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权利进行出资,成立独资、合作、联营等形式的项目法人,投资发展产业项目,建设、运营和管理社会事业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利用产权市场组合民间资本,以独资、控股、参股等形式投资建设基础产业和基础设施项目。 (二)引导民间资本积极参与现有企业的重组改造。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市政公用企事业单位的改组改制,具备条件的项目可以采取市场化的经营方式,转让产权或经营权。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立医院转制改组。引导民营企业通过参股、控股、资产收购等多种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重组。支持民营企业间的兼并、收购,增强综合竞争实力。 (三)支持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基金进行股权投资。探索建立有利于民间资本参与和退出的机制,推动创业风险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及股权投资的发展,特别是鼓励民间资本设立投资基金(公司),以天使投资等方式对中小型成长期高新技术企业进行股权投资。鼓励城乡居民,利用自有物业、承包经营权入股(社)等形式进行自主创业投资。 (四)鼓励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融资。鼓励民间资本以特许经营为基础,通过BOT等方式投资建设城乡基础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项目。鼓励民间资本以BT等方式,投资建设城市道桥、生态环保以及保障性住房、征地拆迁安置用房等项目。研究建立专项基础设施投融资平台,拓宽民间资本参与区域城市轨道交通等项目建设、经营的渠道和途径。 (五)鼓励民间资本通过竞争方式投资城建项目。充分发挥民间资本和社会经济资源的强大力量,通过实施项目法人招标、重点功能区域成片开发招标等方式,积极引入社会投资者,由项目法人、专业组织、民营企业、联合体等实施区域开发等重大城市建设项目,尽快形成市场主导的城建融资格局。 五、促进民间投资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财政资金的扶持力度。进一步整合、充实各类财政引导资金,采取财政性资金补贴、贴息、奖励等形式,重点支持民营企业开展技术创新、结构调整、节能减排以及发展现代服务业,促进银行投放信贷资金和担保机构提供信用担保。实行社会办养老机构建设一次性补贴制度。对民间投资当前重点鼓励和引导领域的新开工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各类证照工本费、土地登记费、非农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白蚁防治费等酌情减免,并按规定办理减免手续。 (二)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困难。建立对中小企业投资的奖励机制,对投资我市中小企业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等机构,实行投资奖励。健全信用担保体系,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支持力度,政策性担保机构应重点对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倾斜。设立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减轻担保机构压力,积极探索中小企业发行集合债券和短期融资券。 (三)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对年应纳所得税额不超过30万元的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可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减免申请。对由于技术进步原因需加速折旧固定资产的,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四)建立健全民间投资综合补偿机制。实行鼓励和扶持性的价格政策,对民营资本投资建设的公用事业项目,在价格政策上与国有投资一视同仁;民间投资建设运营的新能源发电项目,与国有投资实行相同的电价补贴政策;对民营资本参与的收费路桥、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项目,按照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项目建成后收费价格。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社会事业项目,其收费标准经审核后可自主确定。 (五)进一步增强投资项目供地保障能力。鼓励民间资本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土地或标准厂房,投资产业项目,并可分期限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对经营性用地,在出让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小宗地用于民间投资开发利用。民间投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依法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对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重大项目,在用地指标上实行“点供”。 (六)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进一步提高政府采购信息发布透明度,提高采购中小企业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比例。对新兴产业创新创业型企业新进入市场的自主创新产品,通过实施首购、首订、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列入试验示范和推广应用项目等政府采购方式,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加速市场化、产业化。 六、进一步优化对民间投资的管理和服务 (一)切实规范对民间投资的监管。在放宽民间投资市场准入的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督促民间投资主体履行投资建设手续,严格遵守产业政策和环保、用地、节能以及质量、安全等规定。在制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时,充分考虑民间投资发展需求,将民间投资项目纳入总体考虑之中,规划好民间投资的项目和空间布局。 (二)进一步提高行政服务效率。进一步清理规范行政审批(审核)事项,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全面公开办事流程,全力加快政府转型。改进审批方式,积极推行项目审批(审核)部门间网络互联和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效率。 (三)建立健全民间投资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商会、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的作用,积极培育和发展为民间投资提供法律、政策、咨询、财务、金融、技术、管理和市场信息等服务的中介组织,加快民间投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四)加强投资信息引导工作。进一步完善民间投资的统计指标评价体系和统计分析方法,切实做好民间投资的监测和分析工作,及时把握民间投资动态,合理引导民间投资。同时,加强投资信息平台建设,及时公布重要领域的发展建设规划、市场准入标准、行业发展动态等信息,引导民间投资者正确判断形势,减少盲目投资。 (五)努力营造良好投资环境。提高政策法规的透明度,依法保护民间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引导民间投资者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遵守市场规则,依法经营,照章纳税。大力宣传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弘扬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民营企业家先进事迹,营造有利于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对鼓励民间投资工作的组织协调,根据本意见要求,抓紧布置、积极行动、扎实推进,明确分工职责,研究制订具体实施办法,尽快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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