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12-31
摘要:税收协定 (Tax Treaty or Convention),又称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签署税收协定主要是为了促进跨国经济、技术交流,避免税收因素对跨国经济交往形成障碍。
我国对外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税收协定 (Tax Treaty or Convention),又称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和处理有关税务问题,通过谈判缔结的书面协议。签署税收协定主要是为了促进跨国经济、技术交流,避免税收因素对跨国经济交往形成障碍。
通常税收协定通过缔结具体条款,主要解决下列问题: 1、消除双重征税; 2、稳定税收待遇; 3、适当降低税率,分享税收收入; 4、减少管理成本,合理归属利润; 5、防止偷漏税; 6、实行无差别待遇; 7、建立有效争端解决机制。
我国签订的多边税收条约
|
我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
|
|
内地与港澳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安排一览表
|
序号 Serial No. |
地区 Region |
签署日期 Signed on |
生效日期 Effective from |
执行日期 Applicable since |
1 |
香港特别行政区 HKSAR |
2006.8.21 |
2006.12.8 |
内地 (Mainland): 2007.1.1 香港 (HKSAR):2007.4.1 |
2 |
澳门特别行政区 MCSAR |
2003.12.27 |
2003.12.30 |
2004.1.1 |
大陆与台湾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议
|
序号 Serial No. |
地区 Region |
签署日期 Signed on |
生效日期 Effective from |
执行日期 Applicable since |
1 |
台湾 Taiwan |
2015.8.25 |
(尚未生效) |
|
注:(1)截至2022年6月底,我国已与109个国家(地区)正式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其中与105个国家(地区)的协定已生效,和香港、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签署了税收安排,与台湾签署了税收协议。 (2)①中国政府于1985年6月10日、1987年6月8日先后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90年10月3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与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统一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中国政府1985年6月10日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政府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继续适用于中国和统一以后的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②中国政府于1987年6月11日与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1990年,捷克斯洛伐克社会主义共和国先后改国名为捷克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1993年1月1日,捷克和斯洛伐克联邦共和国分解为捷克共和国和斯洛伐克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于中国和上述两国。2009年8月28日,中国政府与捷克共和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协定,该协定适用于捷克共和国。 ③中国政府于1988年12月2日与南斯拉夫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议会联邦执行委员会(南斯拉夫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后来南斯拉夫解体,据外交部告,该协定由解体后的各国继承,后来中国政府陆续与解体后的各国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仅有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政府未单独签订,上述协定继续适用于中国和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 ④中国政府于1997年3月21日与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联盟政府(南斯拉夫联盟政府)签订避免对所得和财产双重征税协定。2003年2月4日,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改国名为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2006年6月3日,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分解为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上述协定继续适用于中国和上述两国。 |
|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 (空运)
|
|
国际运输收入税收处理情况一览表 (海运)
|
|
|
|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