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无偿赠送”征税问题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winwind等 人气: 时间:2011-06-07
摘要:粉煤灰是电厂的废弃物,或者叫做副产品,过去由于粉煤灰无使用价值,电厂往往还要付给其他单位清理费用,随着技术进步,粉煤灰可以作为水泥厂的原料,从而具有了使用价值,但是一般而言,粉煤灰原灰通过分选以后方可出售...

毒砂——
粉煤灰是不属于销售再生资源优惠政策范围,依据是什么?
怎么解释财税〔2009〕119号、财税[2008]157号、财税[2008]157号文件中的规定?

财税[2008]157号明确规定了 “在2010年底以前,对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再生资源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政策。
适用退税政策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按照《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备案的,已经按照有关规定备案;
2.有固定的再生资源仓储、整理、加工场地;
3.通过金融机构结算的再生资源销售额占全部再生资源销售额的比重不低于80%.
4.自2007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或者《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工商、商务、环保、税务、公安机关相应的行政处罚(警告和罚款除外)。”

税总文件只是规定,粉煤灰要征税,不免税,不能简易征收,但是没规定不允许享受先征后退啊!

况且从道理上说,粉煤灰的确是再生资源。

哦。我明白你的说法了
财税〔2009〕119号中说“财税[2008]157号文件所称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操作时按照2008年底以前税务机关批准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再生资源的具体范围执行”
因此,以前粉煤灰不免征增值税,所以不属于再生资源。对吧?
这个说法,从文件的逻辑上说,的确讲的通。但是,为什么财税[2008]156号文件又把要征税的粉煤灰放入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目录?明明征税,却说享受优惠政策,自相矛盾!
从道理上说不通,好比规定,没生过孩子的女人不算女人一样,不合道理。
估计这个文件八成是小海起草的!

superpengzz——
如果税务机关非要收税,电厂说那你们税务机关就按核定的价格收购吧,而且要及时运走,别占我地方。

毒砂——
高!在与小海的反动路线斗争中你成长的很快嘛!

不过你不能说让税务局收购,而是要免费无偿赠送给税务机关,要符合32号公告的规定嘛。

superpengzz——
如果是免费无偿赠送给税务机关,那干脆送佛送到西,电厂出车免费运到税务机关门口,对跟税务机关总要多给些面子嘛。

肥叔叔——
不卖了,也不无偿赠送了,倒专门垃圾场行不,谁爱捡垃圾谁捡,与我无关。

高级会计师——
这一规定衍生出电厂今后将粉煤灰抛弃不要,等待他人来偷。偷窃可不是赠送没有损失,偷了还不需要报案。报案后破案还有成本。
咱这方法比送税务局可行多了,极具操作性,号召广大企业采用,俺收点小手续费就行。

haihan235 ——
没有环保处理规定——“偷”成立。——看税法规定不能脱离整个法律环境。。。。。。。这个文件的更正基于现在这个法律环境完善了。以前没有相关法规完善反正收不上来,干脆免。。。。。

superpengzz——
如果电厂与粉煤灰公司无关系,自然会正常计收入。
如果电厂与粉煤灰公司为关联关系,即使视同销售了,一方销项等于另一方进项,总体上国家也不会因此而多收到税。
粉煤灰既可以当无价值的垃圾处理,也可以当价值低的商品处理,具体要由企业来决定,而这个文件非要搞一刀切,又不会在总体上增加国家税收,除了增加征管过程中的税企纠纷,实在没什么可取之处。

winwind——
回复superpengzz:
您说的有道理,无论粗灰是否做收入,增值税链条未断绝,这也是不征税的理由之一,但是征税的理由是维护税制的严肃性。
当时税局内部就有两种意见,争论还比较激烈,当然32号公告是最后的结论,因为我去年参加了对电厂的检查,所以感触良多。

156号文件是资源综合利用所用材料的优惠目录,不同的啊。呵呵。。意见一致了。

毒砂——
建议你去继续沟通,争取吧这个放到退税的优惠政策中去,毕竟这个东西是写进《循环经济促进法》的国家鼓励使用了20多年的东西,利国利民,不应该被一个税务规范性文件所实质性限制。

zl_go——
税收政策引导电厂合理定价粉煤灰,积极创收,降低发电成本。这个文件好!支持!支持!

tcxj——
其实,说是职工福利,有欠公允。
我们前面对三家电厂进行过调研。两家中外合资,一家内资。其中合资中一家实际为国有资本,另一家带有较多的民营资本;而那家内资为国有资本。只有那家带有民营资本的电厂,粉煤灰是出售收款的,另两家电厂全部是无偿赠送给经营公司(贸易公司),而且每吨粉煤灰电厂还要支付2万元的处理费。
开始两家电厂均未视同销售(经过我们调研全部补缴了),电厂给的理由是职工福利以及张老师所说的理由。
但我们发现那个经营公司的投资者仅仅是电厂的高管,并不是所有员工,所以说是职工福利,只能是部分人利益需要。
同时,我们看到,为什么国有资本的电厂无偿赠送,而民营资本的电厂不愿意这么做?
另外,通过对电厂的调研,我们发现电厂对粉煤灰的产量和市价都是很清楚的,找一个工程师和销售科长(民营为经理)都清楚了。
所谓的职工需要,是否有掏国有XX那个意思?

zwenz ——
老杜,我认为“粉煤灰”不是“再生资源”。

1、“再生资源”的概念是从“废旧物资”延续下来的。
脉络大至是这样的子的:《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2007-03-27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2008-12-09财税[2008]157号)--->《关于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08-12-31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08年第1号第一段:
为促进再生资源(废旧物资)的回收利用,规范废旧物资回收经营行业发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
财税[2008]157号最后一段:
废止的法规,全部是针对“废旧物资”的规定。

2、《资源综合利用目录(2003年修订)》(2004-01-12发改环资[2004]73号):
一、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综合利用共生,伴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二、综合利用“三废”生产的产品
(一)综合利用固体废物生产的产品
9.利用煤矸石、铝钒石、石煤、粉煤灰(渣)、硼尾矿粉、锅炉炉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及其他固体废弃物、生活垃圾、建筑垃圾以及江河(渠)道淤泥、淤沙生产的建材产品、电瓷产品、肥料、土壤改良剂、净水剂、作物栽培剂;以及利用粉煤灰生产的漂珠、微珠、氧化铝;
……
三、回收、综合利用再生资源生产的产品
30.回收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金属、废旧轮胎、废旧塑料、废纸、废玻璃、废油、废旧家用电器、废旧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和办公设备;
31.利用废家用电器、废电脑及其他废电子产品、废旧电子元器件提取的金属(包括稀贵金属)非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2.利用废电池提取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3.利用废旧有色金属、废马口铁、废感光材料、废灯泡(管)加工或提炼的有色(稀贵)金属和生产的产品;
34.利用废棉、废棉布、废棉纱、废毛、废丝、废麻、废化纤、废旧聚酯瓶和纺织厂、服装厂边角料生产的造纸原料、纤微纱及织物、无纺布、毡、粘合剂、再生聚酯产品;
35.利用废轮胎等废橡胶生产的胶粉、再生胶、改性沥青、轮胎、炭黑、钢丝、防水材料、橡胶密封圈,以及代木产品;
36.利用废塑料生产的塑料制品、建材产品、装饰材料、保温隔热材料;
37.利用废玻璃纤维生产的玻璃和玻璃制品以及复合材料;
38.利用废纸、废包装物、废木制品生产的各种纸及纸制品、包装箱、建材产品;
39.利用杂骨、皮边角料、毛发、人尿等生产的骨粉、骨油、骨胶、明胶、胶囊、磷酸钙及蛋白饲料、氨基酸、再生革、生物化学制品;
40.旧轮胎翻新和综合利用产品;
四、综合利用农林水产废弃物及其他废弃资源生产的产品。

毒砂——
回复 zwenz:
粉煤灰属于再生资源不是我说的,是法律规定的
2009年开始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2009年开始实施的《循环经济促进法》(主席令第4号)第四章 再利用和资源化 规定"第三十条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煤矸石、尾矿、废石、废料、废气等工业废物进行综合利用。"

只是目前税法,不,是税务机关的规范性文件不认可其为再生资源而已!

也感慨一下,实际上这不是行政部门一个点的错误,也不是行政部门习惯和兴趣的转变,实际上是央企整合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基本确立后对行政管理的必然要求。
央企整合后,基本上垄断了国家经济,外资经济和私营经济包括整个社会受其影响实在是很大,我始终认为《企业所得税法》的出现实际上是央企控制社会的标志性事件,换句话说《企业所得税法》的出现,其历史意义超越了税法本身。

本文章更多内容:<<上一页-1-2-3-4下一页>>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