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煤灰无偿赠送”征税问题解析

来源:网络 作者:winwind等 人气: 时间:2011-06-07
摘要:粉煤灰是电厂的废弃物,或者叫做副产品,过去由于粉煤灰无使用价值,电厂往往还要付给其他单位清理费用,随着技术进步,粉煤灰可以作为水泥厂的原料,从而具有了使用价值,但是一般而言,粉煤灰原灰通过分选以后方可出售...

winwind——
回复tcxj:
谢谢您的意见。
我们检查的电厂后来也补缴税了,按照每吨2元的价格缴纳的,问题是这个价格税务完全接受不了,另外产量是能够很准确的确定的,关键是粉煤灰粗灰的价格,没有非常合适的方式确定。

呵呵。。你们调研的企业够黑的,只是高管得利,不让职工全部得利。我们检查的几家企业,全体职工都是粉煤灰公司的股东,当然有些是不记名股东。
另,老师是哪个税务局的啊?


千年龙——
提个建议:进价不公允,销售价格公允的情况下,可以采用关联交易定价中的再销售价格法。

superpengzz——
白送粉煤灰要被收税,是因为粉煤灰可以卖钱,那么白送其他垃圾是否也要收税呢?毕竟垃圾中的什么废纸、碎玻璃、饮料瓶等等都是可以卖钱的。

1974年,美国政府为了清理给自由女神像翻新扔下的废料,向社会广泛招标。但几个月过去了,仍无人问津。
远在法国旅行的一位犹太商人听到消息后,立即飞往纽约。看过自由女神像下堆积如山的废旧铜块、螺丝和木料后,他没有提任何条件,当即签下合同。
这位犹太商人的举动令纽约商人纷纷嘲笑。因为在纽约,当地政府对垃圾处理有十分苛刻的规定,并且弄不好还会受到当地众多环保组织的法律起诉。
  
然而,就在大家等着看他“吃不了兜着走”的笑话时,犹太商人开始了他的清理工程——他组织工人将废料进行分类,然后把废铜熔化之后铸成小自由女神像,并用水泥块和废木料做底座;把废铅、废铝加工成纽约广场图案的钥匙型饰物;最后,他甚至还把从自由女神像身上扫下的灰尘都包了起来,准备出售给花店。
结果不到3个月的时间,犹太商人把那些“100%自由女神像纪念品”销往纽约之外,有的甚至畅销世界各地,让一堆废料变成了350万美元的现金。

看看,与中国的税务机关相比,美国的税务机关简直是业务水平的。美国政府要倒贴钱处理废料,相信美国的企业也是要花钱处理废料的。相比之下,中国企业想将废料白送别人都要被税务机关收税。

winwind——
回复 千年龙:
谢谢陈局长的建议。32号公告要求按照《实施细则》第16条,而粉煤灰粗灰无法适用,所以我们只能采取这种变通的方式。

mainshl——
最好不要扯什么美国,这些故事多数是编出来的,我只是在说,你应该想想总局为什么会做在你看来“实在没什么可取之处”的事情呢。这种事情要过好几关,不是一个人说了算,应该还是有很多可取之处的。这个政策出台的原因之一,不一定是主要原因,最近一年发生了大量的关于粉煤灰的税企争议。各地有的按2元/吨、有的按30元/吨,五花八门,有的企业弱势只能认,有的强势死活不认,总局被各地的请示搞的不胜其烦。

还有电价问题:征税后电价是应该下降的。
原因:发电企业粉煤灰这一块原来的收入是0,利益进了小金库。现在企业交17元的税,同时就取得了100元的收入,这个收入基本就是利润了。

superpengzz——
美国也好,中国也好,总要按规则办事吧。
你所说“发电企业粉煤灰这一块原来的收入是0,利益进了小金库。现在企业交17元的税,同时就取得了100元的收入,这个收入基本就是利润了”这个理由是十分可笑的。如果利益进了小金库,这个问题不是由税法来解决的,也没办法用税法来解决。同样地,小金库问题不从根子上来解决,即使现在企业交了17元的税,也根本没法保证利益就能进到大金库里,其结果是税虽然交了,但销项进项抵消,利益仍然进小金库。
如果税务机关有办法查出有粉煤灰收入进到小金库,那么就不是什么视同销售而是偷税;如果税务机关查不出有粉煤灰收入,如果能查出电厂与粉煤灰公司是关联企业,可以按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处理;如果既查不出有粉煤灰收入,又查不出实质的关联关系,那征这个视同销售的增值税是什么意思?收保护费还是买路钱?
既然存在“各地有的按2元/吨、有的按30元/吨,五花八门”的客观现象,那么税务机关具体如何核定销售额?从高?或者按均价?是否要由当管的税务人员的那个什么取向来决定?
如果企业之间有违反税法的利益输送行为,对所得税的影响才是根本。增值税环环相扣,再怎么征也不会产生遏制的效果。
最后看结果,折腾了一大圈之后,虽然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额没有增加,但税务人员的权力倒是增加了,莫非这就是这个政策出台的原因之一?

肥叔叔——
正事做完,聊聊闲事。Z总莫急,彼“我”非此我。

关于此公告,不想过多讨论,细心研读一下内容就知道SAT对此事的态度,有点意思。但是,这个文件真的可以绕过去的,甚至所谓的关联调整法,都可绕过去,方法有很多。

只不过看诸总的讨论,可以看出一些端倪,有点感想:一是近年来行政部门从上而下强制干预经济社会生活的现象是越演越烈了,二是结果导向型的工作工作方式也是大行其道了,先设定要达到什么样的结果,然后拿法律法规尽量往上面靠。这不单税务一家是这样,各大部门都有这样的情况出现,该管的不管,不该管的强管,导致经济领域乱象丛生。我很怀念十年前那十年的SAT,总觉得某些方面有些东西现在已经丢失了,也许这个观点不一定正确,但是我就是这样觉得的。当然,如今进步的地方也有,就不说了。

关于电价,所谓高电价,和粉煤灰的收入有无,其实关系真的不大,推荐你看看以下这篇文章http://blog.sina.com.cn/s/blog_50c88c400100riub.html,对电价同样适用。投身赌市的总,建议可以稍加留意一下结论四,这是我列入长期观察的行业,呵呵。

tcxj——
俺是江苏东南角的一个小县城的,称不上老师的,俺来论坛你们这些老师学习的。
这个调研是我5年前做的一个东东,其实,电厂对细灰和粗灰都知道市场价的,他们每年年初都会有市场调研报告,做好沟通,他们会提供的,咱们也是在工作,不是在为难他们。

yiyiyiyiyiyi——
既然存在“各地有的按2元/吨、有的按30元/吨,五花八门”的客观现象,那么税务机关具体如何核定销售额?从高?或者按均价?是否要由当管的税务人员的那个什么取向来决定?

这个价格基本上是和企业商量的结果,就是因为没有明确的政策造成企业有讨价还价的兴趣,税务的操作空间过大,关系好的2元,不好的30元,今后不太可能再出现2元的价格了,否则,检察院上。原来的都不定偷税,只补税。今后就可以定偷税了,这个东东值多少钱,企业是很清楚的。


如果企业之间有违反税法的利益输送行为,对所得税的影响才是根本。增值税环环相扣,再怎么征也不会产生遏制的效果。
最后看结果,折腾了一大圈之后,虽然国家的税收收入总额没有增加,但税务人员的权力倒是增加了,莫非这就是这个政策出台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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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不增加,税局会这么全国范围内折腾吗?提示:下一环节多数是综合利用产品,免、即征即退增值税。
说话不要那么绝对,要反方向想一下。这个政策不但有“可取之处”,还能增加税收、公平税负、减少税务操作空间、减少权力寻租。税务人员的权力不是增大,恰恰相反时间少了。谁要再按2元征税,向检察院举报。

superpengzz——
对于你定性为“无偿赠送”的,你按这个文件征增值税17元倒也罢了,再要求收入进100元,是否过份了些?这100元钱你用脚指头也好,用手指头也好,麻烦你指定出由谁来补上,如果你有这个权力的话。

检察院都用上了?如果对付小金库都要用检察院的话,检察院的人都要累死了。
如果是本来可以卖的粉煤灰没有卖,属于对企业资源使用的问题,应该由企业的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处理,对这种情况在税务上就只是处置垃圾,征什么税都是错误的,税务机关如果连这都要管,那下一步是否连销售人员吃回扣都要征税了?
如果是卖了粉煤灰的钱不入账,或者是关联企业之间以明显的低价转移利益,这才是你税务机关应该管的事,你查出多少钱就按多少钱来补税罚款,如果你查不出来却还要用什么无偿赠送的借口分一杯羹,自以为很得意吗?


在这个案例中所讨论的粉煤灰公司,就是从电厂购入粉煤灰再销售给建材生产企业,粉煤灰公司应该按进、销差价缴纳增值税,用粉煤灰生产建材的企业才是免、即征即退增值税。
如果你想把粉煤灰公司定为免、即征即退增值税,恐怕还做不到。

winwind ——
回复tcxj:
不过情况各地可能真的是有所不同,我们这边的大电厂基本上是将粉煤灰原灰直接给独立的粉煤灰公司,而粉煤灰公司对外销售的价格是透明的,我们也做了外部调查。问题是:现在被查主体是电厂,而粉煤灰原灰,第一:没有市场价格。第二,粉煤灰粗灰其实是类似于废弃物的,其成本难以分离出来。
      
有鉴于此,我们才采用了”倒推成本法“,即按照独立的粉煤灰公司对外销售价格-人员工资-设备折旧-分选费用,再留出10%的利润空间,剩余部分确认为购进粉煤灰原灰成本,也就是电厂的对外视同销售的价格。这种做法也未尽完善,但是是解决问题的方式。
       
如果征管做的到位,在事项发生时,就和企业达成一个大体符合实际的价格,税务稽查也就不会有问题了。其实就算是补税,电厂的销项税、收入,而独立粉煤灰电厂是进项和成本,最终税负也不会发生变化,增值税链条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对于税务稽查,更多的考虑是税法的严肃性,执行税法严格按照税法的纪律性,而不能因为国家最终税负没有变化,而不去执法。
     
至于政策合理与否的讨论是另外一个问题。
     
欢迎谢局多多交流,苏南人杰地灵,人才多多,多向您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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