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税种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

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曹胜新 人气: 时间:2012-03-17
摘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是为了明确纳税人承担纳税义务的具体日期;二是有利于税务机关实施税务管理,合理确定申报期限和纳税期限,监督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保证国家财政收入...

五、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为对象征收的一种税。我国个人所得税法将个人应税所得分为11个类别,以按次计征、按月计征和按年计征三种方式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实行按次计征时,每次取得所得的时间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实行按次计征的所得有:
1.属于一次性收入的劳务报酬所得;
2.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稿酬所得;
3.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4.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5.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的偶然所得。

(二)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当实行分月预缴时,每一月份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的有:
1.财产租赁所得;
2.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的劳务报酬所得;
3.工资、薪金所得。

(三)按年计征个人所得税
1.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
2.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当实行按年计征时,纳税年度的最后一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六、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按照新增方式和用途的不同,分别确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 新建的房屋
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的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
(一)新征用的土地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因“地随房走”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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