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地税发[1999]234号 1999-05-27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11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地税规[2008]2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重新发布《转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广东省保险业免征营业税具体险种的通知》等 117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自2008年10月21日起,本法规已重新发布,有效期为5年,到期自动失效。我局2001年12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不包括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企业所得税规范性文件另行发布)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
现将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电信行业发票管理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1999]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凡在我市范围内从事电信业务的企业,必须自1999年6月1日起统一购领和使用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监制的专业发票。电信业务的范围与粤地税发[1999]78号文中所列范围相同。 二、对于用票量大的或统一发票样式不能满足企业业务需要的通信企业,可按申请自印发票的审批程序申请自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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