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6号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

来源:总局 作者:总局 人气: 时间:2012-10-12
摘要: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10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催化料、焦化料为什么要征收消费税?   催化料...

关于《催化料、焦化料征收消费税的公告》的解读 

  2012年10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催化料、焦化料为什么要征收消费税?

  催化料、焦化料是石油炼化企业对原油在常减压生产工艺环节产生的产品,其特性属于重质燃料油,同类产品如腊油、渣油等就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财税字[2008]167号)中明确为燃料油的征收范围。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因此,催化料、焦化料也应当征收消费税。


 

相关阅读

    无相关信息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财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