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2-10-16
摘要: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规范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安全完整,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适应税收信息化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种类及适用范围

  第十二条 (种类划分) 税收票证包括税收缴款书、税收收入退库书、税收完税证明、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税收票证、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以及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

  第十三条 (税收缴款书) 税收缴款书是纳税人据以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以及代征代售单位据以征收、汇总税款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 (银行经收专用)》。 由纳税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向银行传递,通过银行划缴税款 (出口货物消费税除外)到国库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1.纳税人自行填开或税务机关开具,纳税人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缴税 (转账或现金),由银行将税款缴入国库;

  2.税务机关收取现金税款、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代征代售单位代征税款后开具,据以在银行柜面办理税款汇总缴入国库;

  3.税务机关开具,据以办理“待缴库税款”账户款项缴入国库。

  (二)《税收缴款书 (税务收现专用)》。 纳税人以现金、刷卡 (未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方式向税务机关缴纳税款时,由税务机关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代征单位代征税款时,也应开具本缴款书并交付纳税人。

  为方便流动性零散税收的征收管理,本缴款书可以在票面印有固定金额,具体面额种类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但是,单种面额不得超过一百元。

  (三)《税收缴款书 (代扣代收专用)》。 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时开具并交付纳税人的纸质税收票证。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了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的,可不再开具本缴款书。

  (四)《税收电子缴款书》。 税务机关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的电子缴款信息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发送给银行,银行据以划缴税款到国库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第十四条 (税收收入退库书) 税收收入退库书是税务机关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收入退库书》。 税务机关向国库传递,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

  (二)《税收收入电子退库书》。 税务机关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依法为纳税人从国库办理退税时,由税收征管系统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税收票证。

  税收收入退库书应当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税收会计开具并向国库传递或发送。

  第十五条 (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税收票证)出口货物消费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消费税或者证明该纳税人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的货物已缴纳出口货物消费税的纸质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税收缴款书 (出口货物专用)》。 由税务机关开具,专门用于纳税人缴纳出口货物消费税时使用的纸质税收票证。纳税人以银行经收方式,现金和刷卡方式,或者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缴纳出口货物消费税时,均使用本缴款书。

  纳税人缴纳随出口货物消费税附征的其他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根据缴款方式,使用其他种类的缴款书,不得使用本缴款书。

  (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 已经缴纳出口货物消费税纳税人将购进货物再销售给其他出口企业时,为证明所售货物完税情况,便于其他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到税务机关换开的纸质税收票证。

  第十六条 (印花税票) 印花税专用税收票证是税务机关或印花税票代售单位在征收印花税税款时向纳税人交付、开具的税收票证。具体包括:

  (一)印花税票。印有固定金额,专门用于征收印花税税款的有价证券。

  纳税人缴纳印花税,可以购买印花税票贴花缴纳,也可以开具缴款书缴纳。采用开具缴款书缴纳的,应当将纸质缴款书或《税收完税证明》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或者由税务机关在应税凭证上加盖印花税收讫专用章。

  (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税务机关和印花税票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时开具的专供购买方报销的凭证。

  税务机关和代售单位销售印花税票,应当同时开具《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第十七条 (税收完税证明) 《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其适用范围是: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单位通过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税款到国库 (经收处)后或收到从国库退还的税款后,当场或事后需要取得税收票证的;

  (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税款后,已经向纳税人开具税法规定或税务机关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

  (三)纳税人遗失已取得的各种税收票证 (《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和《印花税票销售凭证》除外),需要重新开具的;

  (四)对纳税人特定期间完税情况出具证明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需要为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情形。

  税务机关在确保纳税人缴、退税信息全面、准确、完整的条件下,可以开展前款第 (四)项规定的《税收完税证明》开具工作,具体开具办法由各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第十八条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税收票证专用章戳是指税务机关印制税收票证和征、退税款时使用的各种专用章戳,具体包括:

  (一)税收票证监制章。套印在税收票证上,用以表明税收票证制定单位和税收票证印制合法性的一种章戳。

  (二)征税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征收业务,开具税收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印花税销售凭证等征收凭证时使用的征收业务专用公章。

  (三)退库专用章。税务机关办理税款退库业务,开具税收收入退库书等退库凭证时使用的,在国库预留印鉴的退库业务专用公章。

  (四)印花税收讫专用章。以开具缴款书代替贴花缴纳印花税税款时,加盖在应税凭证上,用以证明应税凭证已完税的专用章戳。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税收票证专用章戳。

  第十九条 (现金类税收票证) 《税收缴款书 (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 (代扣代收专用)》、《税收缴款书 (出口货物专用)》、印花税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税收完税证明》应当视同现金进行严格管理。

  第二十条 (种类不得混用) 税收票证应当按规定的适用范围填开,不得混用。

  第二十一条 (税收票证和专用章戳的种类变动) 国家税务总局增设或简并税收票证及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种类,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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