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收入是否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基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此外,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8]1081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填报说明》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填报说明规定,“销售(营业)收入合计”是指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而且,该行数据是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 根据上述规定,查补收入不能作为计算上述三项经费的扣除基数。 国税函[2008]1081号解读:“补充通知”明确所得税年度申报政策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