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项目划转税务部门征收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财资[2020]30号 2020-12-24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市水务局、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深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政府非税收入征管职责划转的有关要求,根据《财政部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0]58号),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自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为确保划转工作平稳有序推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21年1月1日起,水土保持补偿费、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排污权出让收入、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征收范围、征收对象、征收标准等政策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关于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根据广东省税务局、广东省财政厅的统一部署,由广东电网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现行规定代征。关于排污权出让收入,我市目前暂未开征,相关征收事宜,待开征后由税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另行明确。 二、征收期为2021年度、所属期为2020年度,通过市、区非税收入征管系统开具缴款通知书的水土保持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由市、区水务部门和市、区人防工程审批部门负责征缴入库;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后,以前年度应缴未缴的收入,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入库。 三、税务部门应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做好数据互联互通工作,实现数据共享和信息交换。 四、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非税收入项目,2021年1月1日后因缴费人误缴、税务部门误收以及汇算清缴导致的退库业务,由税务部门审核办理;2020年12月31日前征收入库的退库业务,按照财政部门有关退库管理规定办理。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4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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